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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不公義?!

文章發表: 2018/04/13

李智仁

  • 實踐大學管理學院國際企業英語學位學程(ETP)主任
  •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TFF)諮詢顧問
  • 法務部信託法修法小組委員

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統計,台灣的公益信託承做件數近二百餘筆,信託財產總金額(亦即信託財產本金)共計844億新台幣,有逐年攀升的趨勢,也彰顯台灣人民願意回饋社會的心志。所謂公益信託(Charitable Trust)係依據信託法第69條之規定,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的設立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所謂公共利益是指社會全體的利益,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如果以特定人或特定團體為受益人,則非公益信託;但受益人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財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雖屬特定之人,但因具有公益性,且有助於全體社會之福祉、文明與發展,也可以認定具有公益性。公益信託的優點不少﹕(一)公益信託設立簡便,僅需主管機關許可,不受公益法人諸多資格之限制;(二)公益信託不須設置專職人員及主事務所,除支付受託人報酬外並無其他費用,且小額款項亦可成立公益信託;(三)公益信託財產可全數用於公益,並無只能動用孳息而不得動用本金的規定,且可設定存續期間,使用上較為便利。再者,相較於財團法人,公益信託除具有設置與管理上的便宜性外,公益信託的財產運用與孳息支出較為靈活,但因同時須受到信託法與信託業法的監督,從而在運作上也兼顧嚴謹性。

近期引發關注的是,台灣的信託制度自1996年施行以來,「公益信託」並非特別受到聚焦之點;然自2015年下半年起,公益信託資本卻從新台幣450億元飆升為現今的844億元。或許某程度反映了國人的公益關懷與愛心日益提升,值得肯定;惟經媒體報導「假公益真投資」及「公益挪錢術」之新聞也不在少數,不免令人懷疑公益信託成長的背後因素以及回饋社會的實質效益。其中,報載2017年3月,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捐助成立的3家公益信託慈善支出首度曝光,恩典社福基金、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與主愛社福基金手握全德、欣東、弘茂等八間投資公司約2~4成股數,市值高達新台幣230億元;但七年來(2009至2015年)只投入6,480萬元做公益,僅佔總資產0.28%,遂有譏以假公益之名,實為八家投資公司的控股布局。根據立委質詢意見與相關報載之綜合分析,王雪紅女士於2009年逐漸將持有的八間投資公司股權捐贈給上述三家公益信託與另外三個自家開設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捐股後,王雪紅持股從45%降至0,如此一來王可享有遺贈稅、所得稅等稅捐減免的好處,達到避稅功效。

為了達到防弊效果,2017年10月3日銀行局公告「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明定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以下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此外,銀行局也表示,考量資訊網路之使用普遍,為便利公益信託公告文件之查閱,並落實資訊公開透明,參酌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之規定,修正本辦法第10條第2項公益信託相關文件之公告方式,增列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此條款由上開事件而起,因此也被稱為「王雪紅條款」。

此外,公益信託爆發式成長的原因,一直普遍受到討論者,在於其節稅的功能,這也是諸多大型企業家在安排公益信託時備受逃稅質疑的原因。更有甚者,在行政院推動稅改後,企業捐助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在租稅待遇上,也可能出現差距;根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只要在公益信託存續期間,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相較之下,教育文化慈善團體在本次稅改方案中,配合「兩稅合一」制度取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條文,也跟著被刪除,財團法人股利所得未來得併入年度收入,當年度「創設目的相關支出」未達60%,將面臨繳稅的命運。換言之,公益信託的孳息收入,仍然可享受免稅待遇,財團法人卻必須將股利所得併入年度所得。公益信託節稅或免稅的規定,若從鼓勵公益慈善推動角度而言,實屬立意良善;但如果被有心人士作為操作手段,則非當初立法者所樂見,亦有違制度之本旨。

要解決公益信託的公共性困境,學術及實務上均有諸多討論,大抵上從二個角度切入,一為透明度(transparency),亦即公眾能否取得該信託之資訊並加以審視;其次則為問責度(accountability),亦即該信託之設立實質上是否促進公益。其實透析問題之本質,許多公益目的不一定透過公益信託方能達成,只是委託人既已選擇此種方式體現公益心志(或享受節稅利基),自應使信託之運作符合公益本旨,而非欺世盜名。很喜歡公益責信協會(http://www.apa-tw.org/)的一段話﹕「…公益信託普遍缺乏具體效益評估,可能出現的問題是,一方面大型公益信託只關注「慈善」,捐贈行為完成就已圓滿了其對「公益」的想像;另一方面,只對有限的社會需求做出回應,對結構性問題缺乏深入研究的意志和行動策略;最後,對於如何促進整體公益部門專業發展沒有太多想法,也暫不打算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這也是主管機關與修法者未來必須再思的問題。

近日,王榮璋等十九名立委提出《公益信託法》草案,針對當前公益信託資訊不透明、監督機制不彰,致使公益機能不明等事由提出修(立)法建議,規範公益支出比例以及主管機關資訊揭露之監督等事項,值得肯定。至於是否刪除或保留現行信託法中的公益信託專章規定,並另立新法,筆者持保留看法;蓋立法成本過高,二來公益信託與私益信託是否能夠截然切割二法適用而無連動,亦值探究。然無論如何,公益信託制度有必要被清楚地認識,畢竟此制度源於外國,如何在我國法制中妥適規範,本應重視;再者,稅賦優惠是否真正嘉惠或幫助了有心推動公益的機構或團體?也必須思考,否則未來仍有諸多問題會出現在類似的機制中(例如財團法人法、共同申報準則(CRS)…等),不可不慎。

「多有財利,行事不義,不如少有財利,行事公義。」(箴言16:8)公益信託的重點在公益的實踐,如何具體評量公益成效並不容易,但可以盡力;而制度的設計本身很單純,只是使用制度的人心稍嫌複雜,若能站在「公義」的角度來實現「公益」,何來監督之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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