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巴黎協定》於2016年11月4日開始生效,台灣於2030年預計目標量將減碳23%,實為艱鉅之挑戰。而金融業對於綠能發展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尤其是「銀行業」及「保險業」具備大量資金可投入綠能產業,以推動綠能產業在國內快速生根、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帶動更多產業發展周邊企業,讓綠能產業成為台灣未來的新興產業之一。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配合我國「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需求,並有鑒於發展綠色金融為國際社會重要趨勢及商機,於2017年8月24日擬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提報行政院,並於2017年11月6日核定在案,期能促進金融業資源挹注綠色產業與綠色消費生活,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帶動金融與綠色產業之共同發展。目前相關獎勵投資產業主要集中於「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包含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推動措施包括:
一、 協助綠能產業取得融資:
(一)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
由銀行公會擬訂並於2016年9月30日由金管會提出之「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下對新創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業務,在風險可控下鼓勵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含綠能科技)提供融資服務,及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貸款成數,由八成提高至九成。
(二)銀行業及保險業納入「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 EPs)」:
銀行公會於2014年將「赤道原則」之精神納入銀行授信準則,規定銀行於辦理專案融資審核時,宜審酌借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並自2017年7月5日起將適用範圍由「專案融資」擴大至所有「企業授信」,有助於引導資金投入環境友善之綠能產業,並促使金融機構融資評估或決策納入對社會和自然環境影響。
另針對保險業放款業務,於2016年4月12日由金管會備查之「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增訂第35條第2項規定:「辦理專案融資審核時,宜審酌放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亦對於其放款業務納入赤道原則之精神。
(三)鼓勵節能減碳或綠能產業之政策性貸款: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配合辦理節能減碳或綠能產業之政策性貸款,例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行政院環保署及行政院農委會之相關貸款專案。
(四)放寬商業銀行投資綠能產業之持股比例限制:
為協助國內產業取得發展所需資金,並提升銀行業資金運用效率,在風險可有效控制之前提下,金管會放寬銀行對創業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上限,由現行5%,提高至100%,預計將可導引約新臺幣1,000億元的資金,以支應國內實體產業的發展。
(五)融資限額法令鬆綁:
金管會為使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如丹麥EKF銀行、德國KFW銀行等)能順利進入我國綠能融資市場,故於2017年9月1日放寬銀行辦理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授信額度,於我國銀行辦理經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之授信業務,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對同一法人經該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之額度,不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惟仍應計入該款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
- 銀行應評估該信用保證機構財務狀況,是否足以償付所擔保之債務,並應訂定對其風險承擔之限額,以落實風險控管。
- 具正式保證文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該信用保證機構可直接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 於所擔保之貸款全數清償前,該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應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
參考資料
-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核定本),2017年10月。
-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執行成效,金管會簡報,2018年7月5日。
- 金管會與相關部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成果已現,金管會新聞稿,2018年7月5日。
- 銀行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挺產業,金管會新聞稿,2018年7月26日。
延伸閱讀
知識庫
- 郭大維,企業社會責任到社會企業──論英國公司型態社會企業法制對我國之啟示,月旦法學雜誌,258期,2016年11月。
- 陳麗娟,EU公司治理下企業社會責任之研究,月旦財經法雜誌,39期,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