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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盡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爭議

文章發表: 2018/11/12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107年8月1日總統公布之公司法,為給予公司盡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法律依據 ,增訂定公司法第1條第2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相當的廣泛,包括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及企業營運上的環境管理、員工照顧、產品責任、經濟與在地發展、公司治理、供應商管理、風險管理等非財務的管理要素。

其中最具爭議性的乃公司從事社會公益活動,例如贊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贊助體育或文化活動等,這些行為似乎與營利為目的意旨相違背。在公開發行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公司的管理階層,是否有權執行這些公益活動,很可能受到股東的挑戰,因為這代表管理階層拿股東的權益捐贈,這是否會涉及到刑法的背信罪。當然,公司管理階層可以抗辯的理由很多,例如,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可以提升企業的形象,就如廣告支出一樣對公司的經營是有正面的效益的。但當受捐贈者與捐贈公司的管理階層,有著密切的經濟利益關係,受到挑戰的可能性就更高。

為了避免這種的法律爭議,因此增訂了公司法第1條第2項,讓營利不是公司經營的唯一目的,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也是公司業務經營的範圍,但本條所指的善盡社會責任,究竟是指狹義的僅「獨善其身」,盡到企業營運上的環境管理、員工照顧、產品責任、經濟與在地發展、公司治理、供應商管理、風險管理等就好,還是可以「兼善天下」,去照顧與公司無直接利益關係的不特定社會大眾。獨善其身的社會責任,是為公司整體的利益著想,比較不會受到股東的質疑,兼善天下的社會責任,還是會受到股東質疑,管理階層是慷他人之慨,拿股東的錢去贊助或支持特定的團體或個人,尤其當受捐贈者的意識型態,與股東顯然不同時,更容易受到股東的刑事訴訟程序挑戰,例如,公司的經營者以公司的資金捐款給支持同性婚的團體,在新修正公司法施行前,必定受到反對同性婚的股東挑戰。在新修正公司法施行後,縱使有了法律依據,但新修正公司法的社會責任範圍有多廣泛,還有待司法實務來決定。

在新修正公司法施行後,股東可能的疑慮,乃是其出資是否會被公司管理階層濫用盡社會責任而蒙受損失,因公司是否會盡社會責任,以及盡社會責任的方式,並非公司章程絕對或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股東無法由公司章程中得知,且盡社會責任也不是必須經股東會決定的事項,股東完全無法干涉,只能以事後的訴訟程序亡羊補牢,但若資產都被管理階層藉社會責任之名掏空了,再走訴訟程序恐怕也來不及了。依本文的見解,公司若要從事與所經營事業無關的增進社會公共利益之行為,應於公司章程中載明,且僅能在某一定的額度內執行(例如盈餘的一定比率),或者達到一定金額的公益支出,應經股東會決議才能執行,以免公司管理階層藉從事社會公益活動之名行掏空公司資產之實。但目前公司法没有相關的規定,建議在未來修法時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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