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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資金回台,財政部應該先說清楚的事

文章發表: 2019/02/25

王健安

  •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由於全球反避稅措施、境外租稅天堂開始要求實質營運及美中貿易戰等因素,長期滯留境外租稅天堂的台商資金(實際上資金可能存在其他國家的銀行OBU帳戶中,只是名義上為境外公司持有),面臨了必須「不知要何去何從」的重大抉擇。而世界各國也不斷張開雙手,希望擁抱該國流落在外的資金,而如果這些資金不主動回流,將來也可以透過CRS(共同申報準則),而得以實現的租稅資訊交換系統,去精準掌握各國應有的稅基,但到時可能就不只是補稅這麼簡單的問題了。

而我國行政院與經濟部等主管機關,也努力張開雙手歡迎台商鮭魚返鄉,並制定了許多對應的政策,立意良善,從實際協助回流的上市櫃企業及投資金額來看,確實有頗有成效。但實際上,對於台灣為數最為眾多的中小企業台商來說,卻是遇到了極大的困境,這個困境的來源在於「這些資金究竟會被如何課稅?」由於這些資金長期滯留在境外「免稅天堂」,台灣財政部、國稅局根本無從掌握,因此在台灣實際上從未被課過稅,因此才有「免稅天堂」之名。但當這些資金實際回流台灣時,依照台灣現行稅法的規定,無論是營利事業的境內或境外來源所得,都是要課稅的,因為這些公司很可能實際上都是在台灣營運的(台灣在英屬維京群島BVI開公司的人,應該沒有幾個真的去過英屬維京群島),而個人的資產、境外來源所得也會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賦制)的課稅問題。

財政部及國稅局針對這樣的民意需求,雖然陸續推出了許多新聞稿宣導,甚至直接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做出解釋函令,希望能釐清資金回台的「步驟」以及釐清所應提出的「證據」種類,但實際上都仍然只是現行法令的重申,真正最核心、人民最在意的點,卻始終未見其說明。而國內會計師、律師們,也紛紛整理相關資金回台的法令、解釋,甚至財政部還因應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請求,開放了委託「匿名審查」的機制。但從筆者作為稅務律師,長期從事第一線稅捐實務工作角度觀察,財政部真正應該要先講清楚的事情,卻從未有任何表態。簡單來說,依照目前實務運作及法規解釋、適用來看,對於這些資金回台的納稅人,最應該要解釋清楚的,並「不是」核課期間多長、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才是所得、更不是什麼樣的文件可以用來證明成本費用,而是究竟這些境外免稅天堂公司的法律上地位為何?

這個問題為何如此重要,財政部一定要先說清楚呢?因為依照現行的境外公司運作實務,原則上全台灣開境外公司的老闆及股東,可能有百分之90以上都沒有去過那個設立公司的地點,更遑論在當地營運公司、租用辦公室或召開董事會了,甚至可能連那個地方在哪、飛機有沒有直飛,都不太清楚。而這些公司設立的地址,很可能是由專業代辦公司提供,一個地址不管實際面積多大,可能同時設立了數百間的公司,而這些公司的資金操作,可能是透過開立在香港、台灣的銀行OBU帳戶,這些公司的業務運作,則是實際從台灣、大陸或香港等地的辦公室、工廠等發出,包括銀行聯繫地址、訂單聯絡電話等,也都不會是境外公司當地的地址或電話。如果這些運作境外公司的狀況跟你或你的客戶相符,那你就要認真往下看了。這些實際運作的細節真的重要嗎?當然重要!在全球反避稅的相關規則裡,對於這樣的營運狀況,代表了那間公司並非實際在境外公司設立地營運,因此他的公司應該歸屬在實際營運地申報繳納相關稅捐,這就是實際營運處所(PEM)的反避稅條款。這樣的條款在我國,也已經在所得稅法第43條之4中明文規定,但迄今尚未施行。

雖然是一條尚未施行的法令,為何又會說如此重要呢?因為在該條文施行前,國稅局早已可以利用「實質課稅原則」的概念,對於「境外公司」持有資產、賺取收入等行為,認定為我國營利事業所從事的營業活動,而直接以我國營利事業為主體「課稅」並同時予以「處罰」。這是實際發生的案例,且該案經過了完整的行政救濟程序,最高行政法院也同意這樣的課稅方式,這都有實際的判決可以查詢。而法院的判決理由為何呢?其實就是前面所說的,因為那間境外公司被認定在同一個設立地點設立了很多間公司、也沒有自己的員工在當地、相關營運都是從台灣或大陸工廠聯繫、銀行帳戶聯繫地址都在台灣等因素,進而「否認」了境外公司的真實性與必要性,而直接認定該「境外公司」為「紙上公司」、「虛設公司」,因此所有營收實際上都應該是台灣的,而所分配的盈餘也都是台灣的境內來源所得,股東都要在國內結算申報。而這些營收跟所得,卻從未在台灣申報過,因此都屬於漏報所得,要補稅並且處罰。

從財政部目前所提出的新聞稿、解釋函令來看,其實並沒有說這些資金回台不會構成漏稅或處罰,因為從最簡單的核課期間來看,財政部的新聞稿都說核課期間最長為七年,但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的規定,一般的稅捐核課期間為五年,只有在「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才是七年。也就是說,財政部很明白地在暗示,其實這些資金回台,有可能會是逃漏稅的。

但這個問題只是單純逃漏稅的處罰問題而已嗎?我們換另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觀察,這些境外公司一定會持有資金或財產,而這些財產資料就會在財政部要求提示的相關文件中揭露,而如果這些境外公司被認定為「紙上公司」或「虛設公司」,則實務上這些境外公司帳上的資產或營收,就應該要歸屬於台灣的公司,而台灣的公司帳上沒有這些資產,這就涉及財報不實,是違反商業會計法的刑事犯罪。實際上也有公司負責人因此被判刑確定,並且入監服刑的案例,都可以找到相關的法院判決。而從近兩年在新聞版面上沸沸揚揚就可以查到的案例,例如好帝一公司(牛頭牌沙茶醬的公司)也是被指控利用虛設境外公司進行虛假交易而逃漏稅。在這裡必須要跟大家補充說明的是,逃漏稅捐罪的追訴期是「20年」,而依照現在刑法的規定,相關犯罪所得(所逃漏的稅款)屬於應「沒收」的財產,所以如果不釐清這些境外公司的法律上地位,可能被追訴的期間,顯然不僅僅是5年或7年,而是長達20年的時間,其稅款即使不被國稅局徵收,也會被司法機關所沒收。

更嚴重的是,因為逃漏稅捐罪是洗錢罪的前置犯罪,在我國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更刪除了單一案件要一定金額以上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有涉及隱匿逃漏稅捐的犯罪所得(所應繳稅額),那就是犯了洗錢罪,而洗錢罪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犯罪所得也有沒收的規定。更重要的是,針對其他財產或財物,只要有事實足認其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請參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增訂理由)。也就是說,不僅僅是被查到的相關漏稅額會遭到沒收,如果無法清楚交代帳戶相關資金或財產來源,則全部的財產都將遭到「擴大沒收」的結果。這樣的法律適用結果,將導致很多人終其一生奮鬥所得的財產,在一瞬間歸零的慘痛下場。

綜上所述可知,依照我國現行稅捐稽徵及司法實務見解,究竟核課期間多長、回台資金成本如何認定,都不是最應該先問清楚的問題,財政部如果真的想要吸引資金回台,就應該先針對這些境外公司的法律上定位,做出清楚的說明與界定。因為依照先前的司法判決見解,可能百分之90以上的境外公司,都是屬於「紙上公司」、「虛設公司」,而都將面臨到逃漏稅,甚至逃漏稅捐罪的追訴,這就不僅僅是課稅與否或課多少稅的問題了。本文並不是要指摘這樣的法律適用是錯誤的見解,反而依照目前的法院判決,那是絕對正確的適用結果,但筆者迄今卻沒有看到任何人,提醒大家會發生這樣的問題,而這些都是在公開的判決資料中可以找到的訊息,這樣的資訊揭露真的充分嗎?國稅局的專案輔導會清楚告知有這些問題嗎?所以,本文必須要把這些實際案例提出來,而且在現在洗錢防制法的背景下,遭遇到的情況會是比以前更加嚴酷的挑戰。所以,在資金回台專法還沒通過的情況下,各位有意回台的台商還在思考怎麼認定成本問題嗎?或許你該先想想怎樣不會被抓去關同時財產全數被充公,這個應該才是比較重要的問題,也是相關專業人士在協助安排資金回台時,應該要一併考慮清楚。最重要的是,這也是財政部應該要最先說清楚的事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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