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商法刑罰可能比行政罰還輕?

刑罰可能比行政罰還輕?

文章發表: 2019/04/29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近日,時代力量黨團召開記者會,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以杜絕逃稅者利用「稅捐稽徵法」條文漏洞,以輕微的罰金逃避高額的行政罰鍰1。有此提案的主因,源自於近日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為壢新醫院院長關說,希望承辦檢察官儘快接受認罪協商的案件,企圖透過關說認罪協商的方式,直接易科數萬元的「罰金」。然而,社會大眾可能會對此有點納悶,通常情況下我們都會覺得刑罰比行政罰重得多,為什麼會有利用刑罰來規避行政罰的困境呢?

一行為不二罰的限制

要釐清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有個前情提要,按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換句話來說,「同一件事如果有行政罰跟刑罰,不能個別處罰一次,只能處以刑罰。」

因為我們目前的學理認為,刑罰跟行政罰只是違法的人,違法的嚴重程度不同,比較輕的就是行政處罰,重的可能就會構成刑事犯罪,而兩者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既然這樣,同一件事既然已經處罰違法嚴重程度較重的刑事罰,當然就不可能再處罰比較輕的行政罰,到此為止看起來都言之成理,但在目前的稅捐處罰上卻存在著一些漏洞。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然逃漏稅有刑事責任,但過去逃稅案件多半是判2、3個月並得易科罰金,如果最後判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約新台幣18萬,相對於逃漏稅一倍的處罰,如果稅額高達數億元,這18萬元簡直是九牛一毛,如果當事人不在意前科,當然寧願接受刑罰會有利得多。

可能的解決方法

問題的癥結點,可能就是在如果不在意前科,刑罰可能的易科罰金實在太低了。以證券交易法為例,第17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這是對淘空 公司的處罰,由於行為人往往同時獲有重大利益,數萬元的罰金完全無法發揮嚇阻之效果。證交法、銀行法對於公司犯罪的修法與日俱進,但同屬經濟犯罪的逃漏稅捐罪卻沒有跟上行政罰的發展。

其實目前稅捐刑罰跟行政罰的相互體系,正是導致如此漏洞的原因,雖然是風頭上的事件,但也正可以藉此重構租稅裁罰的體系,目前用積極行為跟消極行為區分逃漏稅捐罪跟漏稅罰的標準實在看不出道理,畢竟兩者的差別應該是「嚴重的程度」,那什麼樣的標準可以反映「嚴重的程度」呢?或許就在於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或許可比照日本稅捐處罰的修法方向,以刑事罰為主,用有期徒刑加上併科與逃漏稅金額連結的罰金;而過失的部分用漏稅罰,並且與逃漏金額脫鉤,這樣才能真正反映逃漏稅行為的嚴重程度,也可以避免「刑罰比行政罰還輕」這種輕重失衡的狀態。

註釋

  1. 記者陳冠穎,〈權貴玩法逃漏稅?黃國昌轟:畸形!〉,三立新聞網,4月9日。 返回內文

知識庫

影音館

書籍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