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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及早規劃因應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文章發表: 2019/05/13

王健安

  • 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行政院院會在日前(民國108年4月11日)通過了「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下簡稱草案),正式送交立法院審議,爭議已久的資金回台專法,終於有了一個正式的雛形。而行政院也將該法案列為優先法案,且據聞立法與行政院已經有達到一定程度共識,將可望於立法院這個會期就審議通過。本文除簡單介紹一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的重點外,更重要的是,這個專法雖然目前尚未立法通過,但根據草案的內容來看,有許多前置工作要準備及分析,應該要及早因應準備。

根據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境外資金在該條例施行期間,可以自由選擇適用該「條例」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即原本規範境外所得課稅相關法律)的規定,但一經選擇,就不得變更(草案第4條第1項參照)。由此可知,境外資金究竟要走本來的課稅模式,或是專法回台,事前應該是要經過審慎評估的。如同財政部、國稅局所宣導的內容,其實在2010年以前的境外所得(不包括大陸來源所得)其實是不課稅的,如果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這樣的選擇是更加划算的。更進一步要說明的是,其實即使是2010年以後的境外所得,依法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但在納稅義務人如果境內本來就有申報高所得的情況下,只要本來的應納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也會只需要繳納所得稅額,而對於境外所得所計算出的基本稅額,無庸課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參照)。因此,資金是否適用專法回台的第一步,就是妥善評估自有資金的「來源」、「發生年度」等訊息,才能判斷如何進行資金回台,是最為妥適的辦法。

再者,在適用稅率方面根據草案的規定,專法施行後第一年匯回資金者,適用百分之8的稅率,第二年匯回資金者,適用百分之10的稅率。所以,在專法施行後,僅短短兩年的時間,在境外資金剪不斷理還亂的情況下,如果資金規模較大,要完整分析較為適當的方案,應該要及早為之。而草案中也針對「稅率優惠」的部分,具體以「投資實體產業」為條件,分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兩種,分別綁定不同的投資年限規定,但對於提出「投資計畫」及「完成投資」也都有年限的要求,這部分則交由經濟部來審核。所以,如果不僅僅是要適用專法的一般稅率,而要進一步適用優惠稅率的話,更是應該要提早開始進行投資計畫的擬定,更何況在「間接投資」(交由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更有產業別的限制(限於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草案第8條參照),更是要及早規劃因應。

在依照專法回台的資金管制方面,明文限制全部資金均應匯入配合銀行的「專戶」中,且均不得購買不動產,如果要透過投資實業公司購買不動產,也必須是限於購置生產、營運所需的不動產(草案第4條參照)。對於喜愛購買不動產「投資」的台商來說,這無疑會是要走專法的一個限制,也更加深了本文建議要提早因應的原因,因為不僅僅是針對資金的來源、取得年度判斷,資金匯回的運用方案,也是要提早規劃清楚的。而專法回台的資金運用,可以分為自由使用(上限5%)、從事金融投資(上限25%)及實業投資或存於專戶內(草案第6條參照)。而自由使用或從事金融投資的資金,都將不能適用優惠稅率。整體資金回台必須在專戶中監管5年,期滿後可以分3年領出。這樣的資金管制當然有其源由,目的是符合專法回台「投資台灣」目的,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錢是要匯回來單純養老或置產的台商,就要思考一下,是否符合專法目的了。

最後,簡單從幾個角度來觀察,建議有以下幾種境外資金的納稅人,可以及早因應準備,把握專法回台的契機。首先,針對境外所得是源自於「大陸」的納稅人,就是絕對要高度關注的族群,因為大陸來源所得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視為我國來源所得,應按境內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照所得稅法上的累進稅率,最高可達40%的角度觀察,如果能適用專法回台,就有很大的稅率差額。接著,即使是其他境外來源所得者,適用基本稅額條例也應適用20%的稅率,則光就稅率上,專法仍有其優勢。然而,坊間很多人會談論的成本費用問題,或是2010年以前境外所得或逾越核課期間的問題,又如何處理呢?關於成本費用或2010年以前所得的部分,如果是營利事業的資金回台,還有討論的空間,這就單看是否有完整帳目及相應證據可以證明,如果那是一團剪不斷理還亂的事情,那適用專法回台,也至少有一定的成本費用「推計」存在,所以才有終局稅率的差異。但如果是在個人名下的資金,大多數狀況應該都已經是境外盈餘分配後的淨利,有成本費用的可能性其實不大。而核課期間問題,稅法規定雖然最長只有7年核課期間,但如果涉及逃漏稅捐罪,將有20年的刑事追訴期,境外所得來源如果是來自於境外公司,是否涉及逃漏稅捐罪,也是應該事先評估清楚的。所以,本文以為,資金回台專法的立法,是對於過去長期消極管制境外公司「歷史共業」的應對,其實很多人設立境外公司,並不是惡意的逃漏稅,但由於時光推移,這樣的架構從事後來看,確實存在嚴重的違法。因此,既然有此專法的機會,建議各位納稅人可以提早了解詳情,諮詢專業人士,以求在全球反避稅、追稅的大動作下,早日讓自身資產的法律遵循明確化,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會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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