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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投資移民台灣的「投資」規範與審查

文章發表: 2019/10/14

林陣蒼

  • 浩信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 安德信國際財稅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一、背景

受到香港反送中運動的影響,不少香港人士有移居境外的打算。台灣因為語言文化背景與香港近似,且有居住空間、物價、醫療等優勢,具有一定吸引力。根據移民署最新統計,光是今年六月底前,香港人在台居留許可人數,就達1400多人。日前媒體報導,大陸委員會以書面方式表示,依現行法規,港人在16種情況下可申請來台居留,政府也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規範妥善適當處理。

二、申請台灣居留的16種情形

所謂的申請來台居留的16種情形,係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港澳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所定的各種情形,包括如依親、專業、學術等。而其中以第5款前段「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相對其他條款需有專業、學術、親屬、教育等背景或資格的限制,投資條款僅需投資約20萬美元,條件相對單純易達成,因此不少香港人走投資移民條款申請來台居留。

三、「投資」的規範及申請步驟

香港人士若擬適用前述第5款申請在台灣投資,依據港澳關係條例第31條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首先應填具僑外投資A表申請書,檢附投資人資料、代理人資料及投資事業等資料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簡稱投審會)提出申請。而投資的方式,可包括新設立事業(包含公司、商號或有限合夥等組織)、認購(繳)既有事業現金增資股(額),或受讓國內股東股份或出資額等各種方式。港澳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並未要求,投資600萬臺幣後需擔任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職務,換言之,申請人可新設立事業自己當老闆,或投資既有事業,當個純投資人。

其次,申請人取得投審會的投資核准函後,可開始由國外匯入投資金額。並持核准函正本向國內銀行辦理匯款事宜。嗣完成匯款後,持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及相關帳戶存摺影本向投審會申請資金審定。最後,申請人取得投審會資金審定函後,即可向商業司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公司(商號)設立(或變更)登記。

四、申請居留證

投資的流程至辦理完成新設事業設立登記或既有事業的變更登記文件後,暫告一段落。申請人可依港澳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規定,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文件,居留申請書、香港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保證書、良民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五、申請定居的投資審查

根據港澳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9條規定,在台灣有投資新臺幣600萬元以上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所謂一定期間,指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1年,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天以上。而依「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第3點第11款規定,在臺投資有新臺幣600萬元以上投資者,申請定居應檢附投資事業最近一年之存摺影本、投資事業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最近一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謂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又稱營業人401申報書,係指依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事業開始營業後,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後15日內申報及繳稅的申報書表。從上開規定可知,投資新臺幣600萬元以上經許可居留且在台灣居留符合一定期間之規定後,申請定居證時尚需檢附投資事業的銀行存摺影本、營業稅的401申報書等資料,以證明「一定期間」內,有在台灣實行「投資」,始能通過主管機關的「投資」審查,最終取得台灣定居證並辦妥戶籍登記。至於檢附主管機關的銀行存摺或401申報書究竟應顯示何等數量的營業額始符合在台灣有實行投資的條件,並未見主管機關公開其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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