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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帶走機密資料可能有刑事責任

文章發表: 2020/09/21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媒體近日報導,於桃園某高科技公司任職之會計課長A,於離職時將公司列入機密的財務報表及產品規格書、產品測試報告等資料複製帶走,遭起訴違反營業秘密法1。公司會計人員、記帳士、會計師及律師,均可能接觸到公司內部營業秘密,但可能不以為意,甚且認為是自己製作的,當然可以帶走,卻可能誤觸刑法而不自知。

報導內容之違法事實

根據新聞報導內容(不代表確切情況),桃園某高科技公司的會計課長A,在離職時將公司列入機密的財務報表以及屬於其他部門的產品規格書、產品測試報告、策略規劃、廠商明細等資料,下載複製在隨身碟後帶回家,然後再存在個人的行動硬碟內。

而公司在維護電腦伺服器的時候發現,並且報警,A嗣後遭桃園地檢署起訴。

即使是自己業務範圍的文件,也可能是營業秘密

大家在執行業務時,對於自己經手過的文件,時常容易下意識地認為:「是我自己的東西」、「這東西大家都知道吧」,而不會放太多心思,更不會把它與營業秘密連結在一起。例如公司法務經手的契約、公司會計經手的報表或是業務經手過的產品規格書、客戶名單等。

但我們如果回頭看一下法條,就會發現營業秘密的範圍包山包海,常常超乎持有人的預期呢。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白話來說,營業秘密必須要有秘密性(所有競爭對手都會的東西當然不叫做營業秘密)、價值性(有經濟價值的資訊才有保護的必要),當然如果有了前面兩個條件,但所有人根本置之不理,任何人均得自由接觸,那主觀上所有人既然從來沒認為它有需要保護的價值,自然不能在事後突然包山包海加進一堆營業秘密來。

另外,營業秘密可不是只有專業製程或獨家化學配方才稱得上,即使是公司列為機密的客戶名單,外流之後競爭對手也能掌握要挖哪些廠商,自然有秘密性跟經濟價值存在。原則上,營業秘密分為「技術機密」及「商業機密」二種。前者比較符合大家想像中的營業祕密,可能是應由研發、設計出來的也比較會有警覺性不能亂拿;但是呢,跟商業經營有關之資料,只要有秘密性及價值性,都可能算是商業機密,像是客戶名單、行銷策略與計畫、財報等等,不是說只有設計圖才是寶貝,有時知道公司的內部經營策略、簽約合作對象也有很高的經濟價值。

甚麼樣的行為可能侵害營業秘密

按照營業秘密法第10條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白話來說,違法取得、使用或洩漏,例如竊取公司營業秘密,或是明知他人的營業祕密是竊取而來,仍加以使用者均會構成。而縱使是合法取得,但違法使用或洩漏,也可能侵害營業秘密

小結

當然,讀者不可能有辦法確認報導事實的真偽,因此只能先就報導的內容作分析。如果從報導的內容來看,如果是「公司在維護電腦伺服器的時候發現」,非常有可能這些檔案本來存放於雲端資料夾或信件中,因此從網路上下載就會留下軌跡。報導內容同時提到:「屬於其他部門的產品規格書、產品測試報告、策略規劃、廠商明細等資料」,如果是以實體方式儲存,或是以電子檔方式儲存在其他部門人員的電腦中,會計課長不可能有辦法取得,故而判斷其應也是於其他部門的雲端硬碟下載的。

如此一來,A就其他部門的資料,就構成了第1款的「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就自己經手的會計、財報相關資料,下載到私人隨身碟,則也可能構成「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若另外再提供給其他公司使用,則可能構成第3款的「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本件較有疑慮的是,A如何進入其他部門的雲端硬碟,該公司是否有合理保護措施?但無論如何,我們都可以從這個案例中發現,公司會計人員、記帳士、會計師及律師有必要了解公司的營業秘密保護規範,以免誤觸刑責。

註釋

  1. 蘋果日報突發中心張沛森報導,〈離職前捲走機密資料 女會計科長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2020年2月25日報導。(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225/3D5NKF2BB46C6Z53JQEICYXFWY/)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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