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對租稅黑名單的公告雖然有稍稍趨緩,但歐盟鼓勵各成員國自行公告自己的租稅黑名單,既然各國自行決定,可就沒有OECD這麼客氣了。法國及荷蘭已對黑名單上的英屬維京群島加以制裁1。
OECD打擊反避稅與開曼經濟實質法
OECD的報告及BEPS(Tax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Transfer)方案2。中,宣布將對稅基侵蝕、移轉訂價及租稅天堂採取進一步措施。也因此,除了美國的肥咖條款(FATCA),OECD各國也持續推動CRS的稅務資訊交換機制。台灣在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制定後,目前也已與日本及澳大利亞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而透過OECD國家對租稅天堂(例如BVI、開曼等)的制裁,這些國家也開始著手「經濟實質法」的制定,換言之要求在當地設立的公司,有基礎的實際營運活動。
以開曼為例,便要求即使是控股公司,也要通過經濟實質的測試。其中針對不同類型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標準,大略包括當地的營業活動、在當地的所得、有無在當地召開董事會、是否有開曼境內適量及足夠的員工等3。
歐盟各國開始陸續對黑名單國家制裁
開曼、BVI等地雖然陸續推出「經濟實質法」,但由於其內容對控股公司以及信託基金的寬鬆,仍然不被歐盟各國買單。歐盟在日前會議決議將開曼、塞席爾、巴拿馬及帛琉列為租稅黑名單,而BVI雖然不在歐盟的黑名單,但仍然在個別國家的黑名單中。如前所述,荷蘭、法國就會陸續展開制裁。
其中制裁的方式包括對「黑名單國家(地區)之款項」適用更高之扣繳稅率,例如權利金、股利或利息等由歐盟國家給付至黑名單國家時,被課與更高的扣繳稅率;或者是將納稅人支付給黑名單國家於稅務申報的費用剔除認列、甚至不對境外所得課稅的國家,也可能將這裡的「境外所得」排除黑名單國家。對在歐洲經營的台商而言,常見的營運方式便是透過BVI或開曼公司的名義,將在亞洲生產的貨物銷售到歐洲,或是將智慧財產權放在這些黑名單國家。一旦制裁開始,台商這些在歐洲的營運都將負擔高額的扣繳稅率。
小結
至今,仍然有部分人士對於BVI或開曼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甚至仍鼓勵開設BVI公司。無視於將來BVI公司在歐洲,乃至於其他OECD國家可能遇到的高度稅務風險。
建議台商應該儘早著手改變原先的規劃模式,不論是回台落地,或是在其他國家設立實質營運的公司,否則不只可能在歐洲營運被課徵懲罰性的稅負,在台灣,將來也有可能被依照所得稅法第43條之3(CFC)、43條之4(PEM)規定調整補稅的可能。
註釋
- 財訊,〈英屬維京群島被法、荷鎖定,免稅天堂被列黑名單,台商面臨三衝擊〉,2020年3月30日報導。 返回內文
- OECD(2015),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Explanatory Statement. 返回內文
-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of Cayman Island (2019),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 返回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