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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之分析

文章發表: 2021/04/15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一直以來立院有委員提出囤房稅修法的議題,希望以提高持有成本的方式,降低房價。惟對此,主管機關與朝野一直無法達成共識,可以預見的是在地價稅、房屋稅等持有稅上的攻防仍將持續。但另一方面,財政部也推出房地合一稅2.0,希望能透過加重房地合一稅,增加短期不動產移轉的成本。

房地合一稅現行法規

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境內居住之個人「(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當時房地合一稅的立法,除了反映實價課稅以外,同時對於短期持有不動產者,課以較高的稅率,以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來比較,要持有二年以上,才會有百分之二十的稅率。

而以往藉由同一年度內交易,土地增值尚未發生而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情況,在房地合一稅中將會被課以45%的高稅率。

但當時房地合一稅立法無法處理的狀況是,所有權人透過成立人頭公司來持有不動產,並且透過股權交易就能轉移整間公司,這時形式上是股權交易,但實質上是不動產交易,持有人就藉此規避了房地合一稅的課徵。

修法方向分析

但由於在囤房成本不高的情況,持有二年再轉售對建商而言也不會是過大的負擔,故而本次修法首先針對持有年限著手,將現制45%延長至二年以內,二年到五年之間為35%,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才有20%。

然而本次修法的重點,依然是針對透過股權交易來移轉不動產的情形。故而修法擬將營利事業納入房地合一,並且對透過交易持股過半數營利事業股份,且該營利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不動產構成者,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將營利事業納入房地合一稅規範的範圍係屬合理,但就持股過半營利事業之股份交易視為個人交易,這對於透過人頭公司持有不動產的情形,仍然抑制有限。蓋既然使用人頭公司持有,則再以分散股權,或用其他個人人頭持有股份之方式,亦足以規避。

外一個值得注意的點,在於國內預售屋交易普遍,甚至預售屋出售之後,還有可能再度轉讓,此即俗稱的預售屋「紅單」轉讓。以此方式,由於不動產並未真正移轉,但實際上該不動產的實質上持有者可能轉了不知道幾手,故而可能用以規避持有年限的限制,本次修法亦宜加以規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財政部與立院有初步共識,房地合一2.0的起算時點,可能回溯至2016年。換句話說,2016年取得的不動產,要持有超過5年才能適用20%的稅率,比原先的持有兩年要來的長。

小結

一直以來,囤房稅立意良善卻難以施行的重大原因,在於我國戶籍登記與居住現況不一致、借名登記普遍,故而主管機關更偏向加重不動產交易的稅負,直到不動產移轉時才加以評價。然而,即便排除了透過股權交易買賣不動產的門檻,由於自用住宅仍可排除房地合一稅,可預見的利用人頭規避的情形依舊無法杜絕。

延伸閱讀

  1. 囤房稅的政策效果評析
  2. 房地合一(上)
  3. 房地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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