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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票交易及獲配股利租稅負擔解析

文章發表: 2021/11/01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

今年台股成交量及加權股價指數雙雙創下歷史新高,無論是新開戶數量或是散戶參與市場程度,皆為歷年來之最。此外,上市、上櫃公司獲利多有成長,在7、8月配發股利旺季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在股利入袋欣喜之際,應留意對個人帶來的所得稅負擔。

個人交易在我國發行之股票(有價證券)之租稅成本,可分為三的類型:

(一)交易稅:

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證券商)」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代徵之。出售ETF之稅率為1‰、出售股票為3‰。

此外,目前截至110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俗稱「當沖交易」),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5‰稅率課徵。為提升台股動能、增加市場流動性,相關主管機關有意自111年度起,繼續延長當沖交易減稅措施,至於是否仍維持減半之減稅幅度,則有待進一步研議及審議。

根據財政部公布全國稅收資料顯示,110年度上半年總稅收1兆2363億元,年增27.7%。其中,證交稅1367億元,超越全年預算目標的1199.95億元,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1

(二)資本利得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舉凡「股票」之交易所得(資本利得之價差),無論上市、上櫃、或未上櫃,皆停徵所得稅,亦即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無須計入股票交易所得。

然而,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不代表免除一切所得稅捐,仍應留意「最低稅負制」及「房地合一2.0」之課稅條件。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減除670萬元之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又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依據房地合一2.0規定課徵所得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三)股利所得

在「國內股利」方面,獲配自我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採「二擇一制」,擇優適用之。

1.合併課稅、稅額抵減: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抵減稅額之規定。

在「國外股利」方面,就獲配含國外成分證券之國內ETF(含連結式ETF)之股利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換言之,一申報戶之外國股利及其他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免稅。

註釋

  1. 經濟日報 2021.07.09:原文網址返回內文

延伸閱讀

  1.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
  2. 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與海外所得課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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