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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防疫理賠都免稅?──解析個人防疫保單的課稅規定

文章發表: 2022/10/03

黃琪媖

  • 會計師及法學教育工作者

壹、前 言

防疫政策從清零走向共存,單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人數高達近10萬人,引發了防疫保單之亂,許多人把保險當彩券「賭一把」,更有一家四口狂買了16張保單,因確診獲得新臺幣(下同)16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更有網友直言保險給付都不用繳稅,是真的嗎?

基於人身保險兼具安全保障及儲蓄的特性,為彌補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不足,鼓勵購買人身保險商品,在稅法上訂有多重租稅優惠,為協助讀者了解防疫保單相關收支如何課稅,本文先介紹保險約的當事人及特性,再說明防疫保單的保障內容,最後解析人身保險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以供參考。

貳、保險契約概說

保險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保險法第1條參照)。所以保險是當個人遭遇特別災難時,透過團體的力量彙集多數人的資金,來分散個人風險,以填補其損失的制度。

一、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及關係人

(一) 當事人

1.保險人

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多以保險公司為主。保險公司與個人簽訂保險契約時,對於要保人(立約人)有保險費之請求權,於承保範圍內的危險事故發生,依約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保險法第2條參照)。

2.要保人

是指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又稱為保戶。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並對於保險之標的(如生命、身體、健康或特定財產)須具有保險利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3條參照),例如屋主為名下房屋投保的火災保險,於出售房屋後,該保險自然失效。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或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二) 關係人

1.被保險人

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其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不一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法第4條參照)。原則上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多為同一人,人身保險會因其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而有不同人的情形。

2.受益人

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金,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5條參照)。至於受益人是否須於訂約時具體指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指出:「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二、保險契約之射倖性

所稱射倖契約,是指要保人依約須按期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給付責任無法於契約訂定時確定,而是取決於契約成立後偶然事件(保險事故)之發生與否。由於保險契約具有射倖性,因此特別強調「防止道德危險」及「保險費率之公平與合理」,例如保險公司應於承保房屋火災保險前,查明該房屋的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戶故意造成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須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始生效力;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的權利等。

三、規範複保險的必要性

當要保人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時,便形成了複保險(保險法第35條參照)。為避免要保人藉由重複訂定數個保險契約獲得超額補償,引發其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的動機,對於保險人及危險共同體均有危險,而喪失保險互助的精神,所以要求其善盡通知各保險人的義務,由各保險人依投保金額比例分攤責任,此為利得禁止原則的具體實踐。而近期因部分保險公司拒絕承保防疫險重複投保案件,引發防疫保單之亂,其爭議點在於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的適用?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作為承保客體的保險,其目的是在保障被保險人生命、身體的完整性。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明白指出,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之具體損害為目的,其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故複保險不適用於人身保險......(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55期:產險業踩雷──防疫保單亂象之探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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