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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稅制之研析

文章發表: 2022/12/26

蘇庭歡

  • 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8年期間,行政院長指示財政部提出廢止「印花稅法」的評估報告,並迅速於第3668次院會拍板決定通過廢止「印花稅法」,將此法案列為該會期最優先法案,印花稅即將走入歷史。但至今廢止的決議一直都沒有後續發展。

111年3月4日,立法院委員蘇治芬、蔡易餘等16人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議議案擬具了「印花稅法」廢止草案。讓印花稅的議題又再次掀起討論。讓人不禁深省「印花稅法」是否真的有廢止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我國現行印花稅法主要針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其課徵範圍如下表所示:

課徵範圍,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等。,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以「銀錢收據」為例,隨著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收取銀錢的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另外「承攬契據」在實務上已屬銷售勞務的性質,需開立發票課徵5 %的營業稅,但在「印花稅法」因歸屬於「承攬契據」而要以合約訂定之未稅金額課徵印花稅,這樣的課徵範圍不免讓民眾有重複課稅之疑慮。

但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法律之修正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爰行政院依法必須提出相對收入來源。雖然「印花稅法」的課徵範圍有不合時宜的現象,但在我國地方財政困難之時,又廢除「印花稅法」,不免造成地方建設產生負面影響。若政府以提高營業稅方式來籌妥替代財源,恐會引發物價上漲,造成民眾消費支出下降與生活壓力增加,不可不慎。 因此本文針對「印花稅法」的稅制,有兩點做建議:

一、刪除重覆課稅性質的課稅範圍:

如前段所提到「銀錢收據」及「承攬契據」的課徵確實有不合時宜的現象,在實務上也讓納稅義務人交易及認定憑證的過程受到干擾,因此基於租稅公平性原則下建議刪除對「銀錢收據」及「承攬契據」的課徵。

二、針對「買賣動產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提高課徵稅率,以達奢侈課稅之目的:

依香港為例,對於不動產轉讓需按照適用情況共繳付以下三類印花稅:(1)從價印花稅 (2)額外印花稅 (3)買家印花稅。並對不動產轉讓最高課徵至15%的印花稅。其目的是為了改善當時香港不動產市場交易過熱的現象,並抑制投機歪風,具有奢侈稅之目的。若我國可以參考香港例子做修法,一則可減緩地方財政的困境,對於我國現行的房市帶來另一個「打房」的效果。

印花稅存在於世界各國歷史雖長達近400年,然而利用憑證書立時課徵稅負,通常是因在經濟發展初期、欠缺課稅資料時所為。隨著經濟成長,以及稅法立法技術越趨成熟,確實有修法的必要。但依台灣動產及不動產的交易性質,印花稅法也是有一定的效益。因此對於印花稅稅制本文建議可先以修法的方式改善現況,也對國家整體稅收及財政安排不用造成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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