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2023年全球風險報告》將氣候變遷減緩失敗和氣候變遷調適失敗,列為未來10年前兩大風險與威脅,且越來越多地區政策朝碳中和目標前進;臺灣更於2022年正式啟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並在2023年2月15日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我國應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成為未來氣候治理主要法源;且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對直接及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分階段徵收碳費。
碳費的基本精神就是「汙染者付費」,因為要付費,所以會產生經濟誘因,讓汙染者減少排放,且價格越高,誘因越強,減得越多。通常可分為兩種:碳的環境稅費(carbon tax / levy)及排放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又稱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環境稅費係指針對某些排放溫室氣體的商品或服務,依照排放量來徵收的一種環境稅,希望透過稅收手段,抑制向大氣中排放過多的溫室氣體,從而減緩氣候變暖進程。而排放交易制度則係採用「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規則,各國政府對受管制產業訂一個排碳總量,並分配受管制產業之企業可排放碳的固定配額[碳排放權,也就是碳權(Cap)],而企業可以將用不到的配額於市場上交易買賣(Trade),透過此機制以促使企業審慎控制碳排放量。
首先介紹上述碳的環境稅費(下稱碳費)之會計處理。於財務報導上有關碳費之認列與記錄:首先,應該了解可以適用哪一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其次,則係辨明何時應記錄與碳稅攸關的交易。碳費應適用IFRS 21「公課」,可查IFRIC 21.4所指公課係被政府課徵,但並非以課稅所得為基礎的支付;且於產生認列公課支付負債之義務事項時(義務事項係法規明定之啟動公課支付之活動),即應認列公課負債。例如:若啟動碳費支付之活動係公司排碳時,依公司之排碳量來計算碳費,則碳費負債準備係於公司實際排碳時認列;若碳費支付負債係於公司達到某排碳量門檻時啟動,依超過該門檻之排碳量來計算碳費,則碳費負債準備係於達到最低活動門檻時認列。
至於碳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之會計處理則較為複雜,涉及政府單位核發的排放配額,於資產端應如何衡量其入帳金額,以及何時認列排放負債,原始認列與後續衡量又該如何衡量入帳金額。惟因IFRSs並未規定明確的會計處理,參酌國外會計實務及IFRSs之原則可有下列三項做法:
一、完全市場價值法
就資產端而言,原始係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將預計由企業自行使用之排放配額認列為無形資產。當排放配額係政府無償分配時,依照IAS 20採用政府補助之會計處理,並於實際排放時攤銷為政府補助收入;當排放配額係從市場上取得,則以取得成本認列。從負債端來看,實際排碳時產生支付「排放配額義務」,依IAS 37認列負債準備,按排放配額之市場價值衡量......(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6期:氣候變遷因應法與碳定價趨勢探討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