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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之觀察重點

文章發表: 2024/05/06

沈政安

  • 逢甲大學商學博士班兼任副教授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暨租稅管理與理財規劃碩士班兼任副教授

壹、前 言

內政部2020年5月透過統計資料與大數據分析,發現臺灣多屋者囤房現象並不明顯,囤房問題有限,並指出臺北市實施囤房稅對降低空屋率的效果非常不顯著。無獨有偶,財政部也在隔(2021)年發布新聞稿(財政部賦稅署,2021)說明,根據韓國25輪打房政策經驗,加重持有稅對於抑制房價及囤房之效果不彰。因而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於同年3月對媒體說明,基於南韓打房失敗的經驗以及考量租稅轉嫁問題,不推囤房稅。時隔2年,行政院院會又在去(2023)年9月21日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即囤房稅2.0)送立法院審查,並在12月19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版本。囤房稅從1.0~2.0的修法過程,本文認為有幾個問題值得後續觀察。

貳、囤房稅政策演進

一、囤房稅1.0

(一) 囤房稅之緣起

2014年行政院為擴大自住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提案經立法院於6月4日修正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稅率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稅率上限則提高為3.6%。且授權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其他供住家用」差別稅率實務稱為「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此即我國囤房稅1.0之伊始。財政部嗣於同年月29日依據該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超過3戶之房屋,即非屬供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

(二) 實施現況

囤房稅1.0實施近10年以來,目前計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12個地方政府實施,其中最早實施者為臺北市及連江縣,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晚實施者則為新北市,自去年9月1日起施行。稅率規定最嚴格者為臺北市及新北市,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2戶以下每戶2.4%;3戶以上每戶3.6%;最寬鬆者為連江縣,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2戶以下1.6%;3戶以上2.0%;最複雜者則為臺南市,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1戶1.5%;2~3戶每戶1.8%;4~5戶每戶2.4%;6戶以上每戶3.6%。而尚未實施者包括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金門縣、嘉義市及基隆市等10個地方政府。(詳如【表一】)


【表一】 各地方政府囤房稅實施現況,各地方政府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囤房稅率

二、政策過渡

2021年3月,行政院蘇前院長基於韓國打房失敗的經驗以及考量租稅轉嫁問題,宣稱不推囤房稅。隨即有學者(黃耀輝,2021)投書認為不合邏輯,而且房地合一所得稅及囤房稅應該同時實施,才能有效遏止炒房。為此,財政部賦稅署(2021)特別發出新聞稿回應,除了再次強調政府目標「不是打房,而是打炒房」外,並表示提高囤房稅率衝擊層面大,為避免影響一般購屋者及租屋者生活負擔,允宜審慎,其理由包括:(一)囤房定義困難且複雜度高;(二)房屋稅額易轉嫁予承租人(房客);(三)城鄉之房屋價格差距大,訂定全國統一標準不易;(四)對於資金雄厚之屋主,增加持有稅,尚無法促使其釋出(出售或出租)房屋,以增加市場房屋之供給量;(五)依據韓國25輪打房政策之經驗,加重持有稅抑制房價及囤房之效果不彰。

三、囤房稅2.0

財政部賦稅署(2021)於上開新聞稿中同時強調,囤房稅屬「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長期措施,財政部將持續對於上開可能衍生之問題或爭議,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精確統計資料,以及對租屋者及住宅房屋供需可能產生之影響等層面蒐集各界意見評估。繼而在去年提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即囤房稅2.0),於9月2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再送經立法院12月19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版本,嗣咨請總統今(2024)年1月3日修正公布的房屋稅條例第 5條主要內容,如【表二】所示。


【表二】 房屋稅條例第5條主要修正內容,財政部賦稅署,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的住家,房屋稅率,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地方政府制定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之彈性,建商餘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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