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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國大陸《公司法》修正解析──談公司資本充足與債權保護

文章發表: 2024/06/03

鄭瑞崙

  • 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
  • 北京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蔡宜蓁

  • 瑞瀛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壹、前 言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3年12月29日通過了《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修法,新法將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法於2018年版《公司法》的條文基礎上刪除了16條條文,並新增及修改了228條條文,是《公司法》至今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修訂。上述修正完善了公司資本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並增加對債權人之權益保護。以下,本文擬從修法涉及的公司資本制度規定介紹,並分析新修正之《公司法》對於公司營運上可能發生之影響,以及投資人應如何採取應對措施。

貳、本次修法涉及公司資本制度之規定解析


一、公司資本制度的變革

本次增修有限公司限期認繳制(5年內須繳足)、股份有限公司實繳制。關於公司的資本制度,區分為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在法定資本制下,公司在成立時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記載公司資本總額,股東需要全部認足並實繳,即資本或股份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發行,並由發起人或股東一次發行或募足。而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章程中也需要記載資本總額,但資本發行和認購是分次進行的,股東只需認足第一次發行的資本,公司即可成立,其餘股份授權董事會再分次發行。

針對有限公司,1993年時《公司法》採取的法定資本制且全面實繳,2005年《公司法》雖然仍採取法定資本制,但針對繳納制度修法改為限額限期實繳制,規定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在2年內繳足。2013年復修正為全面認繳制且期限無限制。

在2013年全面認繳制下,中國大陸雖有效解決了實繳制下資金門檻過高、註冊資金閒置、虛假出資驗資等問題,但也因此出現大量天價認繳與百年繳資期限(如:某公司將其出資期限登記為100年等)的公司。為此,本次《公司法》針對有限公司修法更改為限期認繳制,於第47條規定,除了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股東的出資期限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並且,調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為授權資本制,於第98條規定發起人應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而關於最低註冊資本規定,《公司法》已於2013年修正時,取消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為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故於2013年後,《公司法》並無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之規定,本次修法亦未修正此部分,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已非重點。

二、新增註冊資本催繳制度

新修正之《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新增股東未按期出資的,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及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對於未繳納出資的催繳義務,並規定董事未履行催繳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資本充實制度是本次《公司法》修訂的重點,修法不僅對直接出資人(即股東)有更高的規範(如前述提及新增認繳出資的期限),同時也在股東欠繳出資的情況下,要求負有責任的董監高均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公司法》亦規定在股東抽逃出資、公司違規分紅及違規減資而對公司造成損害時,負有責任之董監高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修法透過新增以上規定,加強公司運營過程中董監高維護公司資本之責任,以落實資本充實原則,保障債權人到期債權的順利實現。

所以,公司在經營上應特別留意董事會是否有依法核查股東出資到位情況,且對於股東出資未能及時到位者,是否有履行書面催繳程序,若無,董事可能須承擔賠償責任。以具體應對措施來說,擔任公司之董事應當關注股東的出資情況,敦促董事會對出資情況進行核查並催繳。如果出現董事會未能嚴格履行核查或催繳義務,建議董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發出建議,保留董事個人履行職務的證據......(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7期:王朝信託與家族傳承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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