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臺灣半導體產業的發展,已是世界有目共睹。在電動車、智慧型手機、人工智慧等技術高速發展的近年,臺灣半導體產業各項優勢,例如產業群聚優勢、產業鏈之完備以及研發人力的充足等,均對外國企業產生高度投資吸引力。為進一步擴大我國之產業既有優勢,並持續吸引外商來臺,我國政府也推出多項補助計畫及租稅優惠。依照「產業創新條例」,臺灣目前對半導體產業外國投資補助主要可分為兩大類:第一種是政府對研發補助計畫,企業透過計畫申請,可以獲得部份研發經費補助;另一項則是各項租稅的減免。而在2023年,更通過有「台版晶片法案」之稱的「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並於2024年首度受理租稅減免申請。本文以目前臺灣最重點發展的半導體產業為中心,彙整與評析外國企業來臺投資半導體產業主要可申請補助計畫法令、可能適用的相關租稅優惠與限制。
貳、外國企業來臺投資半導體之補助法規與政策
一、補助計畫型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2項之授權,經濟部為補助國內外企業對研發創新的投入,制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並透過該辦法頒布多項補助計畫,使企業可於提交之計畫審核通過後,於研發期程中獲得臺灣政府一定比例資助。其中,目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依據輔導辦法,針對外國企業推出的主要補助計畫有「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雖亦有推出「國際創新研發合作補助計畫」,惟其僅針對歐盟與特定國家開放,本文暫不納入討論。以下謹先就「全球研發創新夥伴」、「領航企業研發深耕」兩項計畫申請資格、補助概況與成果歸屬等細節,說明如下:
(一)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本計畫為產業技術司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所頒布的「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的子計畫之一。
1.申請資格
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國內企業聯合申請。所謂的國外企業係指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經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在我國成立之子公司。而國內企業係指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上述公司均不得為銀行拒絕往來戶或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且公司淨值必須為正。
2.補助內容
(1) 補助科目:研發人員人事費、顧問費、國外專家酬勞(不包含中國大陸)、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外訓練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維護費。
(2) 經費分配:依據提到計畫總經費而定,惟計畫經費補助比例最高不會超過計畫總經費50%。倘若是聯合申請,每家公司之補助款亦不得超過該公司計畫經費50%。
(3) 計畫期程:3年以內。
(4) 補助款課稅:所獲得的補助款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入「其他收入」),但無須課徵營業稅。
3.補助統計
自2016~2024年共19筆核定的計畫中,所有計畫的平均核定總經費為 525,003千元、平均核定補助款為198,902千元、核定補助款占核定總經費的比例為37.89%。
4.成果歸屬與運用
(1) 本計畫補助款項不會超過50%,因此不受「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所規範,應視受補助企業與經濟部所簽署的補助契約而定。惟因半導體技術已被列為我國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因此受補助之企業亦不得有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之非法外流受管制技術的行為(關於「國家安全法」之分析,詳後述)
(2) 依照經濟部提供的「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申請須知」,其中契約範本有約定:
• 第10條:Ⅰ.乙方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研發成果,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乙方違反前項規定,甲方得終止本契約,經濟部並得限制其自研發成果完成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乙方補助之申請。如其屬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甲方應解除本契約,並追回補助款。Ⅱ.本契約所稱研發成果,係指乙方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第13條第1項:乙方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研發成果,歸屬乙方所有,乙方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 第14條:本計畫之研發成果,乙方應建立完整之技術資料管理檔案,甲方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隨時調閱,乙方應全力配合。於計畫結束時,甲方如認為有必要,得要求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技術資料檔案,乙方不得拒絕,惟甲方應善盡保密之義務,並以不介入業界之商業競爭為原則。
(3) 由上述契約範本條文可見,經濟部提供的補助計畫對計畫成果運用限制不多,申請補助的企業原則上可自由運用其研發成果,並享有完整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但若申請補助企業擬將研發成果於中國大陸進行投資、研發合作等行為時,須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以及相關辦法所限制。惟本文認為,此處針對外國企業可能的問題在於,因簽署補助的主體為外國企業在臺灣設立或登記的公司,若研發成果係由其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大陸進行運用,因母公司並非契約的簽約主體,經濟部是否能依此作為違約條件而向其追討補助款,可能會有執行上之困難。另外,第14條所約定之資料調取權,雖記明受補助之企業不得拒絕,但卻未如前述條文,有明確約定在契約拒絕配合時,有解約或收回補助款等違反之效果。
(二)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
本計畫申請資格(可由國外企業單獨或與本國企業合作)與補助內容(最高50%)與上述的「研發創新夥伴計畫」原則上雷同,二者主要差別在於「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計畫的規模較大,謹說明主要差異如下:
1.資格限制
申請企業須具備在臺投資要件。其中,以主導企業為主體,可為正在進行之投資計畫(不超過申請日之前2年內)或未來預計之投資規劃,但須符合下列規定之投資要件(製造投資或研發投資擇一):
(1) 製造投資為主:申請補助之企業必須5年內累計在台投資新增超過新臺幣1,000億元,且新聘國內人員5年內累計超過1,000人。並且在投資計畫中或投資計劃結束1年內,必須持續每年在臺新增採購金額超過新臺幣100億元,至少3年。
(2) 研發投資為主:申請補助之企業必須5年內累計在台投資新增超過新臺幣100億元,且新聘國內人員5年內累計超過200人。並且在臺新增生產及製造投資金額(含直接及間接投資)5年內累計超過新臺幣300億元。
2.計畫時程:3年以上5年以下。
3.補助統計
如美光(Micron)與輝達(Nvidia)的補助計畫,補助款達4,722,000千元、6,700,000千元......(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83期:以房養老相關資產配置與風險探討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