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差旅費之規定,只要您還在公務機關上班的一天,難免都會遇到需要因公奉派國內出差的時候,這時候就需要了解差旅費報支要點,在往後辦理核銷作業流程時,才能適時提出合理之收據、發票、奉核簽文及相關佐證證明文件,如有特殊情形者,並可依照實際情況辦理覈實支付。
差旅費可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對於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依照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住宿費每日上限為新台幣(以下同)2,000元,如是特任級人員,每日上限為2,400元;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如出差半天者,給予一半200元為限。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知者,無須檢附。那如果是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費、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者,也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如該機關有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只要您是公務人員,除非任職機關是在您的家鄉或同事間工作氣氛非常友善,才有可能讓您待到退休,否則都是會遇到調任之情況。根據報支要點規定,調任視同出差,其差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一併報支交通費。
如因公奉派出差者,原則上出差地點距離該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是可以申請住宿費,得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區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情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發票或收據辦理核銷作業。
在公務機關比較常遇到業務單位提問的就是交通費,出差旅費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辦理,故出差期間跨縣市住宿,如住宿地點並非出差必經之順路,是不能申請交通費的,例如:從台北搭乘高鐵至嘉義開會,票價為1,080元,開會完因私人行程跑去台南,再搭乘高鐵回台北,票價為1,350元,此時因嘉義至台南之路程並不是必要之路程,最多只能核銷1,080元之高鐵票價;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做為報支交通費起點,例如:上班機關在台南,住所在彰化,通勤上下班,因奉派到彰化或高雄受訓時,所本案住所地(彰化)若較機關所在地(台南)至出差地(高雄)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台南至高雄支交通費,但如果受訓地為彰化時,由住所前往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受訓人可選擇由住所地出發,並依實際情形辦理核銷作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