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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釋例研討──要素法下保險收入之認列

文章發表: 2019/03/27

江景清

  •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處資深協理
  • 法國Grenoble Ecole de Management企業管理博士(DBA)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簡稱IFRS 17)業於2017年5月18日發布,2021年生效適用 ,台灣實施日預估為2024年,但基於比較報表之要求,2023年1月1日需做好轉換準備。此號準則公報之規範對保險業而言,可謂是一個翻天覆地之劇變,對於企業在公司治理層面、人員及流程面、財務報導及揭露面、商品設計及策略面、與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之溝通面等均有重大影響。雖然距離2024年尚有一段時間,但對於企業整體轉換以因應準則規定所帶來之改變,準備上仍會是一個嚴峻的挑戰。企業於準則發布後,也陸續積極開始了解此號公報之內容。然而,欲了解IFRS 17,對於會計人員而言,實屬不易。主要是因為IFRS 17並非如早期一般人對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公報第二階段(IFRS 4 Phase II,為IFRS 17之前身)粗淺之了解,只大概知道處在公允價值衡量至上之時代,保險負債未來也會需要以公允價值衡量。

IFRS 17之制定,除了前述目的外,尚有一個更宏大之目標,是要增加保險產業財務報導及收入認列與其他行業間之可比較性,建立保險合約之統一性收入認列規則。要達成這個目標,就不得不對整個保險負債之變動及衡量做全面性之探討,如此整個公報內容在描述上許多會偏向精算專業之領域,即便在IFRS 17公報釋例(illustrative example,簡稱IFRS 17 IE)亦未見會計分錄處理之說明。因此,本文試圖依會計人之觀點,提出IFRS 17規範下預期之會計處理釋例,供業界參考。

貳、 保險合約之分組要求

IFRS 17於衡量保險負債時,要求企業需考量幾個步驟。首先,企業需先決定企業整體所有之保險商品如何區分成不同的組合(portfolio),每一個組合又須按獲利程度及年度區分不同的群組(group)。保險合約群組是未來IFRS 17於計算如何實現利潤之基本考量單位。

我們先想像一個保單合約群組,企業為了要滿足提供保戶所給予之保險服務及義務,設計商品供保戶購買保單,保單從發單、收取保費到最後理賠給付,就是一連串在不同時點現金流入與流出企業之概念,也就是說,保險合約之履行,係牽涉履約現金流量之考量,如果現金流入大於流出(即淨現金流入大於零),則企業可產生利潤;反之,則產生虧損。因此,IFRS 17需要企業於發行保險合約時,即考量相關之現金流量,以決定保險合約之衡量。由於保險商品牽涉不同之年期、結構及特性,IFRS 17發展出三種衡量保險合約之方式,分別為一般模型法(General model;或稱要素法,Build Block Approach,簡稱BBA)、變動收費法(Variable Fee Approach)及保費分攤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限於篇幅及大部分之保險合約會適用BBA,本文擬先就BBA提供初步釋例。......(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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