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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之會計處理──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例

文章發表: 2018/11/07

許崇源

  • 政治大學會計學系兼任教授

會計系陳同學問林教授以下問題,您會如何回答?
1.如果將國家社會之組織個體分為三大部門,包括政府、營利事業與第三部門( 或稱非政府或非營利組織),我國政府部門之會計應依會計法規定處理、營利事業應依商業會計法,那第三部門要依什麼法?
2.公益社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適用財團法人還是營利社團法人的?

壹、前言

我國法人(或團體)之會計處理,法律所規定的有:政府適用之會計法,企業適用之商業會計法(非公開發行公司及團體適用)及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授權主管機關制定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及金融業適用),至於第三部門所適用者,則未有一致性規範,僅有醫療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法人條例)授權制定之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法人財報編製準則)(兩者之法人皆同時兼含營利與非營利組織),與近日立法通過之財團法人法所授權將制定之財團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這些第三部門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應有高品質、單一之一致性規定,才能有效提升財務報表之有用性,並有助於財務報表間之可比性。

我國民法(2015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將人分為自然人與法人,法人又分社團與財團。社團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民法第45條)與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民法第46條),或公益社團與非公益社團(即民法第一編第二章「人」第二節「法人」第二款「社團」中第55條所稱之非公益法人)。至於財團法人則未分類,一般將其歸類為公益法人,以呼應法人節第一款「通則」所稱之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及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見民法第44條)。在現行預告中之長照機構法人財報編製準則中,將長照機構法人分兩類,包括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分別規定其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兩者對資產與負債之會計處理一致,主要差異在淨值(亦即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稱權益)之會計項目名稱與相關處理。

現行長照機構法人條例中之法人有三類,包括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及其他社團法人,其中財團法人與公益社團法人不得分配盈餘(即條例所稱結餘),其他社團法人則類似公司,可分配結餘給社員,而社員亦可移轉其出資額,其性質類似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如公司),故有公益社團法人應適用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疑義。但究其實質與法律規定,公益社團法人屬社團法人,以社員為基礎,以社員總會為最高機關,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由董事代行管理,以利組織目的之達成與財產之保存有所不同,故公益社團法人依其法人屬性,應適用社團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文利用長照機構法人條例之組織型態包括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探討公益團體財務報導準則中幾項重要議題,以供實務之參考與討論。討論過程中係以現行我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商業會計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包括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與經濟部認可之企業會計準則(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 EAS)為對照基準,上述兩準則對交易事項之認列與衡量相關規定通常並無不同,故本文對相同部分係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簡稱GAAP)簡稱之。......(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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