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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所得之課稅實務與規範

文章發表: 2018/12/19

林文華

  •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管理部主任

張曉芬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醫務管理系助理教授

壹、前言

目前醫療機構,隨著設立型態之不同,課稅方式及適用標準大不相同。依據醫療法之分類,醫療機構分為:私立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及法人醫療機構。其中,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而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由於公立醫院係屬政府性質組織,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所得及公有事業所得,免納所得稅,無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故本文以財務會計與所得稅制之議題為主軸,討論與比較私立醫療機構、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之課稅差異。

貳、私立醫療院所課稅規定

私立醫療院所(含診所)之所得,係以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為課稅對象,屬於聯合執業者,則按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該所得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一、所得認列時點

執行業務者應於執行業務收入實現時(收付實現制)列帳記載。但委任人交付支票作為報酬者,得以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為實現日期,其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以公會轉付之日期為實現日期。

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

二、盈虧互抵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執業之業務所得,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個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不論該二家醫院之合夥人與損益分配比例是否相同,其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得為互抵。

三、申報方式

(一)逕行核定

適用於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者。其各項收入,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認定;各項費用,則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

(二)書面審核

適用於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且依法設帳記載、保存憑證者。其各項收入,依帳載或查得資料核定;當年度所得,則依據書審標準計算、申報之。

(三)查帳核定

各項收入、費用依自行申報金額,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後核實認定。

四、盈餘歸屬方式

若為獨資經營,則核定私立醫療院所之所得,歸屬於該負責醫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課稅;若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財政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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