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於2018年底,歷經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洗禮,相關法令如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業已於2018年11月9日修正並發布,另行政院於2019年4月9日針對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業務範圍進行函釋修正,期能限縮會計師、律師等「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 or Profession,簡稱DNFBP)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範疇,提升DNFBP對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可疑交易報告申報之敏感度。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自2017年6月28日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施行後,正式納入洗錢防制體系,根據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公布之資料顯示,2017年DNFBP總申報件數為46件,2018年申報件數雖迄未公開,惟推估申報件數應可突破150件,雖無法進一步分析各業別DNFBP申報之實際件數,但對於甫納入洗錢防制體系之會計師而言,卻不可不謂突破與成長。也因此,何種交易需要申報、如何申報及申報流程,無異成為後洗錢防制評鑑時期,亟欲關注的重點。
貳、DNFBP洗錢防制法上業務範圍
依據行政院令,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之修正,DNFBP適用之交易型態,在於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1.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2.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3.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4.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5.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就本次修正之業務範圍進行觀察,前開5項交易類型主要涵攝及保護之法益,係以保障及提升「公司及信託之透明度」為首要考量,而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中,會計師受客戶委任處理上開交易之頻率最高,也最容易符合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DNFBP業務範圍暨申報義務。
以實案為例,「許某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董事長;吳某係A公司2011年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A公司2012年8月增資3億元之資本查核簽證會計師,許某辦理A公司現金增資7,500萬元,因股款未能募足,遂以許某個人名義向民間金主借貸,於辦理完增資登記後,許某為返還借款缺口5,150萬元,以人頭成立空殼公司B,製造A、B公司之虛偽交易(工程合約書、設備驗收書等),再以支付簽約金、機器設備款等理由,掩飾償還金主之款項,並將其登載於2011~2013年財務報表中,以不實之財務報表欺瞞投資大眾、侵占新股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申報及公告不實罪。」本案中,簽證會計師吳某,經新北地方法院以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由於前開犯罪行為發生於2011~2013年間,無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之適用,倘本案發生於2019年4月9日後,且會計師吳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協助開立空殼公司B,則會計師吳某符合「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屬於DNFBP洗錢防制業務範圍,如相關交易符合可疑態樣,則有申報可疑交易報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簡稱STR)之必要。
承前述,從會計師洗錢防制之業務規範中,不難理解立法者將會計師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實質持股股東,抑或提供公司註冊辦公司、營業地址、通訊地址等服務均納入洗錢防制業務範圍,使會計師承擔洗錢防制法上相關義務,其立法目的,係希冀大幅度提升我國公司法人及信託的透明度。......(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8期:鮭魚返鄉?倦鳥歸巢?逐水草而居?論台商回台! 訂閱優惠
知識庫
- 徐珮菱,洗錢防制法制之研究──以區塊鏈及加密數位貨幣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01905 (288期),2019年5月。
- 黃天牧、邵之雋,我國保險業暨保險輔助人間防制洗錢暨打擊資恐監理之研究,交大法學評論,201903 (4期),2019年3月。
- 李秉錡,探討提款車手應如何適用洗錢防制法──評六件高等法院之判決,旦裁判時報,201901 (79期),2019年1月。
- 林鈺雄,洗錢擴大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月旦刑事法評論,201812 (11期),2018年12月。
影音館
- 蔡鐘慶,公司洗錢防制之研究--以公司申報董監事及大股東資料義務之研究。
- 楊岳平,公司洗錢防制之研究--以公司申報董監事及大股東資料義務之研究。
- 孫永蔚,金融科技的洗錢防制監理。
- 蔡佩玲、錢淑賢、孫佩儀、馬國柱,洗錢防制與公司治理長(公司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