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美國在2017年底進行了大規模的稅務改革,影響層面甚廣,其中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最高35%調降為21%,嘉惠了美國的股份有限公司(C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與穿透實體(Pass-through Entities,包括S Corporation、有限公司LLC、合夥組織以及獨資企業等組織)最大的差異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先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可再選擇以股利的方式將利潤分配給股東;而穿透實體則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每年度的淨利直接分配給股東或合夥人,由股東或合夥人等業主直接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換言之,占美國營利事業總數95%的穿透實體因為無須繳納美國企業所得稅,而未蒙其利。
有鑑於此,美國稅法另外制定了Section 199A條文,於2018~2025年度間提供穿透實體業主額外的所得稅扣除額,減少稅改後穿透實體與股份有限公司產生的稅務負擔落差。該扣抵項目稱為合格商業收入扣除額(Qualified Business Income Deduction),其中包括給予合格商業收入、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簡稱REIT)的股利以及公開交易的合夥權益(Publicly Traded Partnership, PTP)最高20%的扣除額。惟法令亦針對該項扣除額的適用設定諸多限制,本文擬就其適用規範進行解析。
貳、合格商業收入扣除額的適用
一、合格商業收入的類別
合格商業收入(Qualified Business Income, QBI)的項目包括美國境內產生的一般貿易及商業收入(Trade or Business)。美國稅法對於一般貿易及商業收入的定義廣泛但並不明確,美國最高法院給予的定義是:持續規律並以營利為主的商業活動收入。舉凡銷貨、服務提供、租賃、版稅及企業出售使用的業務資產(美國稅法Section 1231所規範之財產交易項目)產生的收入。美國稅法Section 199A也明確地列舉不計入合格商業收入的項目如下:
(一)長短期資本利得或損失;
(二)一般股利或類似股利的收入;
(三)非歸屬於一般貿易及商業收入的利息收入;
(四)期貨交易的利得或損失;
(五)名義本金額契約(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的收入、扣抵、利得或損失;
(六)非歸屬於一般貿易及商業收入的年金收入;
(七) 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扣抵或損失......(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21期:的能小而美?拒絕長大的一人公司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