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臺美之間往來頻繁,有許多臺灣人在美國擁有資產,然而當個人身故,繼承人要繼承遺產時,因為非美國公民或是非美國定居者的遺產稅免稅額很低,造成遺產稅稅負非常繁重。同時,在許多情況下,遺產必須經過州法院的遺產認證程序,確認繼承人身分,並且結清遺產稅稅款後,才能夠將遺產順利完成繼承過戶手續。遺產轉移的過程往往曠日廢時,且有出忽意料之外的高額稅負成本。
本文旨在闡述繼承非美國定居者在美國的財產時,應注意的稅務責任及規劃。
貳、被繼承人身分的認定與遺產稅相關法規說明
美國財產轉移稅的立法宗旨主要有二:一、避免財產的過度集中,因此設定高遺產稅稅率,起徵點稅率為18%,超過免稅額100萬美元以上的遺產稅率為40%;二、避免財產從美國流失,盡量將財產留給美國人。也因為這個目的,在立法上就造成了很大的差別待遇:美國人的免稅額有1,158萬美元(2020年度),而非美國人的免稅額僅6萬美元。但是,如果是要適用美國人的身分,則他在全球的遺產全部要申報。因為有如此巨大的差異,所以檢視實際狀況,並且謹慎選擇被繼承人適用何種身分申報,就非常重要。
但法規是如何檢視及判斷被繼承人的身分是否為美國定居者呢?
美國遺產稅稅法上定居者(domiciliary)的認定方式與所得稅稅法上稅務居民(resident)的認定方式不同。在所得稅法上,有綠卡的外國人即列屬為美國的稅務居民;沒有綠卡的外國人則是以特定的一段時間,在美國居住的天數作為計算的依據,來判斷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所以在所得稅法的認定範疇,一個人可以是不同國家的稅務居民。
相對的,遺產稅針對外國人,不論是否持有綠卡,是以實際居住地點(physical presence)及主觀的意圖(intent)來判定被繼承人的法定居住地(domicile)為哪個國家,決定被繼承人是否為美國遺產稅定義上的美國定居者。除了如特殊條約規範的例外情況之外,一個人只會有一個法定居住地。
要如何判定哪裡是被繼承人的法定居住地,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決定因素:
一、在美國與外地所居住的時間;
二、外地旅行的頻繁程度與時間長短;
三、在美國與外地的住宅係租賃或購入;
四、住宅的地點、大小、價值、成本等各項指標的比較評估;
五、重要私人物品所在的地點與價值;
六、家人與周邊親密朋友所在的地點;
七、教會、社團聯誼、社區事務參與的地緣關係;
八、工作、投資、生意活動或是醫療保健的地點;
九、在法律文件上所揭露的主觀意圖;
十、選定居住地生活的動力。
若被繼承人係為美國遺產稅稅法上的美國定居者,那麼他在全球的遺產都需要列入美國的遺產稅申報以及課稅範圍(2020年,免稅額為1,158萬美元);反之,若非美國定居者,則只有針對其在美國境內遺留下的遺產課徵遺產稅(免稅額僅6萬美元)。
在進行遺產稅申報規劃時,第一要務是認定被繼承人的身分、衡量財產配置的地點,以及主張可以使用的免稅額。實務上,經常碰到的情形是,持有綠卡多年的臺灣人在臺灣、香港,或者是中國大陸等地都有大量的資產,並且在美國也擁有一些財產,那麼當被繼承人過世的時候,繼承人要用被繼承人什麼樣的身分來申報遺產稅,需要詳加推敲試算......(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5期:信託2.0的「新意」與「心意」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