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公司法修正後,規定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2007年起,金管會積極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此後獨立董事對於上市(櫃)公司中之公司治理,或維護股東權益,均扮演重要角色。
擔任獨立董事應符合法定的資格條件,而其基本前提須具有一定的專業,商務、法務、會計等均屬之。上市(櫃)公司因時需借重會計師的專業長才,且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當選人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所以上市(櫃)公司常會聘任會計師擔任獨立董事。由於近來偶有會計師因涉及公司財報不實或內線交易等問題,致遭訴究,又經媒體大幅報導,以致會計師擔任獨立董事之資格、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問題,甚受各界矚目。
吳光明教授從事法學教育及執業律師,已有數十年的資歷,可謂學術與實務經驗兼備。之前在應邀出席「會計師不可不知的公司治理會議」擔任講座時,即以會計師擔任獨立董事等相關事項為主題,嗣經整理其講授資料與內容,而成本文。其內容主要包括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與專業性、會計師於上市(櫃)公司之角色兩大部分:前者除獨立董事之法源與資格、獨立董事之功能、獨立董事之特別權力外,就獨立董事應具備獨立性與專業性之意涵、緣由與既有規範,多所闡述;後者則析述證券會計師可能牽涉之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以及各該責任之基本規定,復亦提及民事責任比例與賠償金額之計算問題。
吳教授認為,獨立董事欲發揮功能,確保其獨立與專業是基本前提,也因此「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中,詳細規定獨立董事與親屬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與公司必須「無」特定關係。再者,法規亦明定董事會之最低席次及補選規定,且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彼此間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而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2018年4月間,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的增訂,更有助於落實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在專業性方面,吳教授提及董事均必須瞭解公司業務之本質及狀態之資訊,如外部董事並未具備公司所需之專業,且無法於任職期間培養足夠之特定公司專業者,即難以勝任獨立董事之職。至於董事技能專業係指獨立董事必須熟知董事責任,而此乃為最基本之能力。例如,公司治理專業、小群體決策、閱讀提案及財報、知悉商業結構及策略,以及人際關係溝通之技巧等。
獨立董事舉足輕重,且其專業性與獨立性又屬必要之條件,但長久以來,獨立性與專業性經常被視為互斥之觀念。針對此節,吳教授認為可藉由資訊之提供而改善,使多樣性的董事會成員專長互補,俾有助於決策達成預定效果。
除法規及理論的說明外,吳教授也分享許多與會計師及獨立董事相關之實務案例,及其執業律師所接辦案件之經驗,文末並有學員與吳教授間之問答交流,頗值會計師或法律人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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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會計師在上市(櫃)公司簽證不實之法律責任,吳光明,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5期。
- 從公司法第202條探究董事會權限範疇──以分公司設立、變更或廢止權限歸屬之函令為例,許耀云,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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