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法規評析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懶人包

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懶人包

文章發表: 2020/05/07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

一、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新措施

(一)薪資所得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薪資所得:

計算方式,申報108年度起薪資所得採二擇一(擇優),方法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萬元為限;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申報108年度起,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直接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特別扣除額」時,不得再行減除。,方法二,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三項費用為限:,1.職業專用服裝費,2.進修訓練費,3.職業上工具支出,※限額為薪資收入的3%,由薪資收入中扣除,適用於薪資收入在223萬元以上者,於計算「綜合所得總額」時,直接由薪資收入中減除。,※須檢附「薪資費用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但有排富條款,如下:

  1.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之扣除金額。

(三)新創公司減除金額

依據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及「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第4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報期限

為避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而延長申報繳納期間以緩解群聚現象。

  1. 適用對象:全體申報戶
  2. 申報繳納期間: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
  3.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4. 網路申報應檢送資料:109年7月10日前送至鄰近國稅局(例如:扶養證明、列舉扣除額證明)。

(五)提前退稅-第一批退稅

  1. 提前退稅時間:於109年6月30日退稅(以往年度是7月31日退稅),今年提前一個月,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靈活運用資金。
  2. 適用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09年6月1日前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案件。
    (2)109年5月11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案件。

二、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擇一及「特別扣除額(不包含已於薪資所得扣除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最低生活費差額-新創公司減除金額=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與扣除額

項目,108年度,免稅額,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88,000元,,70歲以上者,132,000元,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單身,120,000元,夫妻合併,240,000元,列舉扣除額,捐贈,稅法,公益團體運動產業(指定對象),綜合所得總額20%,國防政府勞軍,無限制,政治獻金法,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綜合所得總額20%,金額上限 200,000元,私立學校法,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受贈對象者,綜合所得總額50%,保險費,上限24,000元,醫藥及生育費,無限制,災害損失,無限制,購屋借款利息,上限300,000元,房屋租金支出,上限120,000元,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超過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金額,薪資特別扣除【註1】,20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上限270,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20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註2】,120,000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註2】,120,000元,【註1】108年度起,直接於綜合所得總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註2】排富條款

(二)最低生活費差額

  1.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A)=人數(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75,000
  2. 特定金額合計數(B)=免稅額+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排除「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計入)
  3. 最低生活費差額(若A>B者)=(A) - (B)

三、稅率與應納稅額速算

(一)稅率及級距表

項目,108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級別,級距,稅率,累進稅差,1,0~540,000元,5%,0,2,540,001~1,210,000元,12%,37,800元,3,1,210,001~2,420,000元,20%,134,600元,4,2,420,001~4,530,000元,30%,376,600元,5,4,530,001元以上,40%,829,600元

(二)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股利所得(分開計算者)*28%

(三)應實際繳納(或退還)稅額=應納稅額-扣繳稅款-股利所得抵減稅額(計入營利所得合併計算者)-投資抵減數額-大陸地區稅額扣抵-重扣退稅稅額

延伸閱讀

  1. 薪資所得成本費用核實扣除修法之評析
  2.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資費用減除規定及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3. 綜合所得稅有關「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之規定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