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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談少數股東的股東會召集權

文章發表: 2021/01/14

陳連順

  • 文字工作者兼法學教育工作者

壹、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事件

一、2017年剔除市場派董事候選人名單引發爭訟

大同公司董事會於2017年2月17日決議召開股東常會,常會召集事由之一為改選該公司之董事,並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邀請持有大同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大同公司提名董事候選人。同年3月29日,大同公司董事會公布董事被提名人之審查結果,大同公司董事會以市場派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未齊備當時(舊)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要件為由,未將兩公司所提名的候選人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僅有大同公司董事會提名的9人列入股東常會選舉董事候選人名單。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因而各自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展開法律上攻防,最終,新大同及欣同公司提名的人選均在2017年大同董事選舉候選人中確定出局。但市場派對於最終由公司派囊括全部9席董事席次的選舉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歷經兩年多的訴訟攻防,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大同2017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決議無效,2019年11月11日大同公司(2371)重大訊息公告表示於2019年11月8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大同2017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決議無效。對於此一判決,大同公司委託律師上訴三審,且依媒體報導,關於2017年股東會改選無效之訴一案,大同公司於2020年9月30日凌晨公告,已收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此案廢棄,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鑒於舊法第192條之1第4項規定引發爭議,2018年修法簡化提名股東的提名作業程序,提名人且僅需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即可,同時刪除董事會「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規定,修正理由表示是否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應依新法第192條之1第5項規定判斷,爰不再要求董事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被提名人予以審查。

二、2020年刪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震驚各界

(一)以下簡述事件之經過:2020年6月30日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派以市場派股東未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及第15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且就10%以上股份因涉及陸資,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將53.2%非公司派股東表決權剔除,並認定市場派所徵得委託書,因違反集保結算所頒布的「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無表決權。此一認定,股東會現場引發糾紛,當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罕見表達立場,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先強調,羅得、競殿、三雅等三家投資公司取得大同10%以上股權,均已依法主動提出申報,接著向媒體放出重話,直言無論市場派申報與否,都不是大同公司可以逕自認定;同理,大同的外資股東當中,是否真有中資背景,也應交由主管機關認定,顯見公司派的做法已影響股東權益,並違反股東行動主義。

嗣後,大同公司申請董事變更遭經濟部駁回,經濟部認為,股東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召集股東臨時會,或是訴諸法律向法院提出訴訟。7月9日,金管會之例行記者會,由主委黃天牧率領證期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證券交易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等周邊單位共同召開,黃天牧表示,大同在這次股東會改選上,逕行任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未發給部分股東選舉票與表決權票,這部分已經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移交給檢調。

(二)依《經濟日報》7月9日報導,經濟部認為依照「公司法」,股東的表決權及選舉權都是法有明定,平等行使權利應該受到保障,商業司司長李鎂指出,在主管機關、法院並未就公司股權如何適用法令表示意見之前,公司不應自行拒發股東選舉票和剝奪投票表決。無論是「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民法」等法規如何解釋、適用及認定,都屬於主管機關及法院的職權,大同公司不能逕自認定違法並刪除。李鎂表示,大同公司之前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表示,今(2020)年5月間已經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足見大同公司也認為股東權存在與否應該由法院進行認定。也就是說,大同公司本次扣除股東會股數的行為,明顯缺乏依據,並與法令有違。李鎂亦指出,既然股數不應扣除,那先前的股東會議紀錄記載「實際出席股數已有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股東出席」的情形,也就是就有「未達過半股東出席」的情形,已經明顯違反「公司法」,因此不准許大同公司變更登記,且沒有補正餘地。

(三) 經濟部於8月12日由商業司司長李鎂召開記者會表示,商業司基於五項理 由,核准市場派引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集股臨會,限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依據中時新聞網9月3日報導,欣同及新大同主導的大同股東臨時會10月21日假大直典華舉行,全面改選6席董事、3席獨董。欣同負責人律師林宏信3日宣布,9月11~22日受理提名董事候選人,由他與新大同董事長楊榮光負責審查,23日完成審查。但9月10日《工商時報》報導,大同公司派為捍衛經營權,採取訴願及行政訴訟雙管齊下策略,阻止市場派欣同及新大同10月21日召開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此外,大同不滿金管會裁定不得自辦股務,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9日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但可抗告......(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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