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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實施

文章發表: 2018/02/06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背景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於今(106)年12月28日上路,未來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用被課稅,同時,財政部將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各稅捐稽徵機關也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諮詢等服務,以保障納稅者依法納稅權利。本文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做簡易的重點摘要整理,期望讓納稅義務人能瞭解為什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為什麼如此重要,並與自身權益息息相關。

焦點短評

一、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二、解釋函令應公開

    為保護納稅者正確納稅之權利,主管機關應將作成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有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予納稅者知曉。

三、受調查者之權利

    為避免納稅者因不熟悉法律,於接受調查時權利遭受侵害,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四、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得減輕處罰

    納稅者通常因專業能力不足而導致處罰之結果,因此就為故意或有無重大過失或一般輕過失均予相同之處罰者,即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明訂納稅義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義務者,得減輕其處罰,以減輕納稅者之負擔。

五、強化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公正、客觀性

    基於處理稅捐案件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具有財稅或會計專業背景者甚少,訴願案件審議結果可能會對納稅者有不公正或不客觀的狀況,因此為了加強對納稅者權利保護,訂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7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六、設置稅務專業法庭

    長期以來,人民與稅局打稅務訴訟,勝算相當低,並且有「法官還是會站在稅務機關這邊」」的消極心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明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專責辦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改善稅務行政訴訟之審理品質與效率。

七、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

    參考消費者保護法及美日兩國之制度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明定財政部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研擬及審議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並監督其實施。

八、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透過專業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來加強保障納稅者之權益,將有助於徵納雙方可處於實質地位上的平等。

九、實質課稅及推計課稅不罰

    在過去,常常有納稅義務人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加罰的案例,並對國稅局是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多所質疑。因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但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是若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仍可補稅加罰。另外,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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