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短評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較於105年度有幾項不同之處,第二個不同為「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基本生活費用免稅」的計算方式,將每戶可用16.6萬元乘上納稅者、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的親屬人數,若此金額超過免稅額、扣除額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的總金額,超過的部分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以下皆以採標準扣除額為例,單身上班族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而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9萬元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合計為30.6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小於30.6萬元,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零,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用免稅」。
若是為一家五口的「單薪家庭」,並有三個未成年的小孩,基本生活費將會有每人16.6萬元乘以5人,因此共有83萬元,而免稅額有44萬元(每人8.8萬×5人)、標準扣除額18萬元(9萬×2)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合計為74.8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用差距8.2萬元(83萬-74.8萬),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8.2萬元。
若是為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的「雙薪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6人),而免稅額有52.8萬元(8.8萬元×6)、標準扣除額有18萬元(9萬×2)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25.6萬元(12.8萬元×2),合計為96.4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用差距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3.2萬元。
依據上述3個例子可以得知,「基本生活費用免稅」受惠最大者為「家庭人數愈多,並且賺錢的人愈少」的家庭模式。此外,財政部表示「外僑」也適用此「基本生活費用免稅」的計算,但是外僑如果在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回台灣,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以及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及107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規定,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知識庫
- 巫念衡,簡析新制定公布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月旦法學教室,172期,2017年2月
- 林瑞彬、陳惠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解釋函令之檢討——從稅上虧損之相關解釋令談起,月旦法學雜誌,276期,2018年5月。
- 吳自心,財政部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具體作法,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期,2018年1月。
- 黃士洲,稅務函令檢視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從實證觀點如何落實納保法精神,月旦法學雜誌,276期,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