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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能讓OBU帳戶的資金順利匯回嗎?

文章發表: 2019/10/28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法院在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經行政院核定自108年8月15日開始施行1,很多臺商想透過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境外的資金,事實上目前最大的境外資金來源之一,就是位在臺灣各銀行開設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以下簡稱OBU)所存放的資金,根據金管會的統計2018年九月底,臺灣OBU帳戶的總資產約為2,030億美元,折合新台幣6兆元2

這些資金是最迫切想匯回國內金融帳戶的資金,因為OBU帳戶是給非臺地區人民開戶的,為了在OBU開戶,臺灣個人會到英屬維京群島或開曼等被歸類為免稅天堂的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再以這些紙上公司的名義在臺灣的OBU開立帳戶,以往都一直認為這是藏錢的最佳模式,但在近年來國際反避稅及反洗的潮流下,這些錢已不安全了,資所有權人想透過各種管道將資金匯回,但稅務的負擔是不可忽略的事,因此期待專法的施行能順利將資金匯回。

但很多OBU帳戶的資金從來就没繳過任何國家的稅,也没有會計帳務的處理,且很多境外公司從來也未有實質的營運行為,說穿了就僅是個人為了在OBU開戶所設的虛擬公司,這些資金若要回臺,涉及到的課稅問題,能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嗎?

依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第1條規定:「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境外資金: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資金。」首先要釐清的問題乃是,在臺灣OBU帳戶的資金究竟是否屬於境外資金,若是才有適用專法的餘地,若不是就不能適用專法,依專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只要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資金,都屬於境外資金,OBU帳戶的資金若以地理位置來說,就存放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但因是以外國公司的名義開立,故解釋上屬於境外資金應無疑義。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第4條規定:「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也就是個人匯回境外資金若依專法課稅(第1年匯回按8%稅率課稅;第2年按10%稅率課稅),就不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個人將其所設立紙上公司的OBU帳戶資金匯回,可以適用專法嗎?

若將紙上公司視為一經濟的實體,紙上公司匯錢給出資者,最有可能的是二件事,第一是盈餘的分配,第二是減資,若屬減資退回股款當然没有課稅的問題,根本不必適用境外資匯回專法課稅,但這些紙上公司從來就不曾編有財務報表,如何認定匯回的是減資款?在稅捐稽徵實務上必然發生爭議,可以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嗎?若是盈餘分配應視為境外公司分配盈餘,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的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稅額課稅,因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最高稅率為20%,資金匯回者若金額鉅大,當然想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可以適用嗎?

另若紙上公司將資金匯回給非出資者,應屬境外公司將資金贈與給境內的個人,因公司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課稅的主體,因此不能對境外公司課贈與稅,但境內受贈的個人,該如何納稅,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第6款的規定,金融機關收受之存款及寄託物,以金融機關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準,判斷屬境內或境外財產,若依此原則境內個人受贈OBU帳戶的存款,屬受贈境內的財產,屬境內的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個人的綜合所得課稅,因最高稅率高率40%,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更為有利,可以適用嗎?

以上兩種資金匯回的方式都被財政部否定了,因為根據財政制定的「個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書」3 ,必須申請匯回境外資金帳戶之戶名,與匯回境內個人是同一人,也就個人僅能將境外個人帳戶的資金匯回給自己才能適用,絕大多數的OBU帳戶都是紙上公司帳戶,所以是不能適用專法匯回的了。這表示很大一部分的OBU資金是不能直接回臺灣了。

在財政部目前的規範下,紙上公司在OBU帳戶要匯回,必須先將資金匯回至境外的個人帳戶,再由境外的個人帳戶將資金匯回至境內的個人,這樣會不會造成資金匯回的成本增加,且將OBU帳戶的資金匯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洗錢防制及反避稅的大趨勢下,有那些國家或地區能接受呢?由此看來OBU帳戶的資金想回到境內是不能直接適用專法,回臺之路仍然充滿了各項的挑戰。

註釋

  1.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最後瀏覽日:2019年8月25日 返回內文
  2. 防洗錢趨嚴 OBU新開戶數腰斬,2018-11-23 02:28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最後瀏覽日:2019年8月25日) 返回內文
  3. 個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書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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