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管會公布三家純網銀全部上榜、各家如火如荼籌辦業務之際,隨即亦公布了電子支付業首次全盤修法的草案預告;有鑑於電子支付業與銀行業、電子票證業、甚至非金融業者彼此間高度競合,以下謹就本次修法草案,淺談電子支付相關產業的未來發展:
一、電子支付業及銀行業
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大幅開放支付業務。原本僅限單一機構內部轉帳,開放為可跨機構互通(即電子支付機構間、甚至跨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間的「跨行轉帳」),相關文字由「款項移轉」調整為「國內外小額匯兌」,並原則上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代理收付金融商品之款項,以擴大交易的範圍。有論者謂種種業務開放,將使電支機構搖身一變,成為「小型銀行」、「微銀行」、「輕量版純網銀」。
應注意的是,暫且不論涉及外幣匯兌業務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前述開放內容係著眼於改良既有之支付場景,誠然拉近電子支付機構與銀行經營「支付業務」的距離,惟有關收受存款、融通放款及理財等其他銀行核心業務,仍不會有結構性的改變。以某電子支付機構曾企圖經營「台版餘額寶」(提供帳戶儲值款項年收益1.2~1.8%之固定收益)卻緊急暫停為例,未來電子支付帳戶的儲值款項仍為有異於銀行存款的「支付款項」,不得以利息或保證年收益方式吸引使用者,故業者須以更順暢的使用體驗或支付回饋,作為使用者存放款項的誘因;此外,電子支付帳戶的款項來源,仍須仰賴使用者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卡/金融卡,故銀行將持續具備金融服務的基礎性及不可取代性。隨著三家純網銀、數位銀行及銀行兼營電子支付業務陸續加入消費金融戰場,電子支付機構須尋求有異於銀行業之經營模式。
二、電子支付業及電子票證業
本次修法草案的另一主軸即是整合儲值支付工具之法令規範,將現行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即悠遊卡、遠鑫有錢卡、愛金卡或一卡通等可供多用途支付使用的票證)二元監理的模式整合為一,現行受《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範的電子票證業務將被納為廣義電子支付業務之一部,使電子支付機構可發行電子票證,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則依法亦成為電子支付機構。
於近年此修法方針確立時,各電子票證機構早已陸續申辦電子支付業務,除已上線並於短時間內成為現行最多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的一卡通外,其餘各家電子票證機構也陸續規劃以既有實體通路優勢投入市場,轉型為虛實整合的電子支付機構;雖電子支付業者亦可投身電子票證市場,惟以近年來僅存一家銀行兼營電子票證業務的結果觀之,發展電子票證應非未來電子支付業者的主要策略,故在新競爭者陸續湧入電子支付市場競爭之際,相關業者尚須尋求其他藍海。
三、電子支付業及非金融業
本次修法草案亦大幅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允許電子支付機構除得經營收受儲值、轉帳及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等三大核心業務外,明文列舉包括「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等金流附隨業務,以及「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提供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等金流相關衍生業務得由電子支付機構經營。
上開擴大業務範圍,將有助於電子支付業者打造以其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而應注意的是,各該項業務須經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始得為之,故各業者仍須依業務需求個別申辦,再經主管機關個別核定,以維護金融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反觀其他從事第三方支付、禮券發行或本次修法開放得經營外籍移工小額匯兌業務等之非金融業者,尚無類似的規範管理其發展各種延伸業務。雖傳統觀點認為非金融業不得經營電子支付核心業務(如第三方支付業者僅能從事代理收付業務,而不能為儲值、轉帳等業務),惟以禮券發行業者為例,隨著近年禮券開放由「第三人發行」,且持有人得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商品或服務,加上相關點數轉讓、交換無相關限制,禮券已非傳統觀點之單功能支付使用工具,並得包裝為各種「pay」發行,使發行業者實質上已可涉足電子支付業之核心業務,若持續無須受較高強度的規管,不但得省去如電子支付等金融業須符合法遵、風控、資安、稽核、業務、財務等各項法定標準的經營成本,其可不受限地跨足各項延伸業務以建立消費生態圈,發展動能亦不容小覷。
小結
相較現狀而言,本次修法內容將大幅改善電子支付業之經營環境,然而市場競爭卻不曾停歇。以Michael Porter之五力分析檢視電子支付業各參與者,可知「現有競爭者」除同質化的核心支付業務外,勢必須發展其他附隨業務或金融衍生業務以創造差異化;而電子支付的「替代產品」可來自於銀行、數位銀行或純網銀提供如存款、理財、信用卡/金融卡等的多元金融整合服務,或來自受較低度監管的電子禮券,甚至由於現金在台灣有著便利、廉價、可信賴的提領、支付及存匯體系,亦屬電子支付業經營上的挑戰;產業「新加入者」將包含各家轉型為電子支付機構的電子票證機構,使市場競爭更形激烈;有關「買方議價能力」及「供應商議價能力」方面,將隨支付產業日趨競爭而更富有挑戰,且因近年洗錢防制、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等金融監管標準提昇,金融業相關成本亦與日俱增。因此,各市場參與者如何尋求利基,獲得消費者青睞,確立自身定位將更形重要。
知識庫
- 謝孟珊,電子支付業務管制範疇之比較法研究,月旦法學雜誌,201704(263期),2017年4月。
- 胡大中,第三方支付中之消費者保護機制,月旦法學雜誌,201601 (248期),2016年1月。
- 謝孟珊,臺灣地區電子支付管理法制概說,法律与新金融,201507 (3期),2015年7月。
- 余啟民,從電子商務角度看我國第三方支付法律與實務發展,全國律師,201502 (19:2期),2015年2月。
影音館
- 林育廷,A World Beyond Cash – 從行動支付談台灣電子支付之法規與監理。
- 王立達,第三方支付與網路法律之功能定位。
- 方則樺,私部門貪腐與洗錢防制: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洗錢防制。
- 李智仁,第三方支付的商機與危機─機制與法規環境的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