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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炒房 未上市證所稅復徵

文章發表: 2021/03/22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按照所得稅法第4之1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為了避免利用人頭公司炒房的層出不窮,立法院近期三讀通過,將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稅納入最低稅負,避免個人利用交易股權的方式規避不動產交易之稅負。

稅捐規避與所得稅法第4之1條

按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 1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易言之,有價證券交易的所得不用課徵所得稅,包括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認股權利證書。

但這麼一來,就出現了許多利用證所稅免稅來規避其他稅捐的空間,亦即將其他種類的所得(例如股利所得、不動產交易所得等)轉換為股權移轉的形式,這麼一來就是「證券交易」了。

2016年房地合一稅課徵之後,對於短期持有不動產之移轉,課以較高的稅率,若持有期間在一年之內,甚至稅率會高達45%。這是為了彌補土地增值稅之稅基以公告現值計算,低估土地價值上漲之利益,而使得不動產囤積、交易的成本過低。故而方有房地合一稅的修法,試圖以實際交易價值及持有期間,增加不動產交易之成本,遏止炒房。

然而,仍存在的稅捐規避漏洞在於,不動產持有人可以透過成立人頭公司來持有不動產,並且透過股權交易就能轉移整間公司,這時形式上是股權交易,但實質上是不動產交易,持有人就藉此規避了房地合一稅的課徵。而如果持有人甚且是透過大量人頭開立多家公司,就難以為稅捐規避之查核,為了杜絕炒房,方有本次之修法。

最低稅負制的修正

主要是把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重新納入個人的課稅項目,但修法方式卻並非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排除未上市櫃股票,而是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增加:「(一)未在證券交易 所上市或未在 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公司 所發行或私募 之股票、新股 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 證書。 (二)私募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並規定於2021年施行。

若以股利分配來說,假設納稅人利用公司來交易不動產,而適用的又是較高級距的稅率,則不動產交易之後以股利分配到個人,將適用28%的稅率分離課稅。但如果以股權交易的方式出售整間公司,則完全不用課稅;在修法之後,則仍須納入最低稅負制中,課以20%的稅率。

小結

但存在的另一個疑慮,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算出的基本所得額要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才會按照20%課稅。若納稅人藉由分散持股、以人頭股東持有公司等方式,最低稅負制仍可能課不到稅。最後必須處理的,還是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的稅捐規避如何解讀,以及如何實質課稅的問題。

延伸閱讀

  1.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財政部研擬課稅
  2.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
  3. 論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將於未來計入所得基本課徵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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