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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對稅法上的影響

文章發表: 2021/01/11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立法院會近日已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並訂在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三讀通過條文重點摘要,除了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另外民法第973條原規定為原規定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之後修正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民法第980條原規定為原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之後修正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最後刪除原民法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此次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亦會對遺產贈與稅、所得稅、地價稅與房屋稅相關規定產生影響,例如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以及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財政部配合此次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除了將「未滿20歲」的文字,改為「未成年」,而滿「20歲以上」的文字,改為「已成年」,對於遺產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及所得稅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適用資格,將會有所變動,因此相關節稅權益在將來也會縮水。

遺產贈與稅部分,現行規定在遺產稅扣除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若遺產繼承人為16歲,按照原先規定可以多扣除200萬元,但是在未來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之後,只能再多扣除100萬元而已。

所得稅方面,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若依現行規定,子女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例如19歲的兒子雖然已不在學校就學,但根據規定可以列報免稅額,但是在未來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19歲的兒子變成已成年,因已不在學校就學,就無法列報免稅額。

最後財產稅方面,地價稅與房屋稅在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部分,現行稅法規定,民眾若要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則納稅人、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若戶籍不同,則以申請1處為限,此次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之後,子女年滿18歲即可自行申報,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稅率;房屋稅的部分,現行稅法規定,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只能有3戶可適用1.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此次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之後,子女年滿18歲即可自行申報1.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此修法實施之後,在地價稅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較於一般住宅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的稅率,以及房屋稅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較於屬於住家用但已超過3戶的稅率1.5%~3.6%,將會省下很多租稅負擔以及增加更多的節稅及避稅的操作空間。

參考資料

  1. 經濟日報:18歲成年修法 牽動節稅權益
  2. 中央社: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3. 中國時報:18歲轉大人 節稅權益首當其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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