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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調漲

文章發表: 2020/12/28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財政部於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調高為18.2萬元,較去年的17.5萬元增加7,000元,是歷年來最大調幅。但基本生活費象徵著什麼呢?對於許多小資族來說,這筆調漲可能就關係到是否需要繳稅。

基本生活費的依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其正當性不是空泛的社會扶助,而是基於生存權保障,對於每個人維持基本生活一定會花到的花費,個人是沒有支配可能的,而沒有支配可能的財產也就沒有負擔能力,自然也不可能課稅。這也是本條不會排富的原因,因為無論富人與否,這筆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支出都是在。

然而,雖說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但每個人所謂「基本生活所需」到底是多少錢?根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雖說目前已有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設定,但定額的免稅額跟扣除額未必可以反映基本生活所需的開銷。因此就以中低收入戶的計算標準,也就是每年全國人民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定之。

根據資料,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基本生活費,從2017年每人16.6萬元、2018年每人17.1萬元、2019年每人17.5萬元,到2020年調高為18.2萬元。

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基準

同條第3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根據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係指「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也就是說,主管機關也發現到,最低生活費跟免稅額及扣除額都是主觀淨所得的概念,如果不減除的話將會重複計算。然而,我們的所謂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中,其實有許多根本不是主觀淨所得的概念,例如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是客觀淨所得,成本費用的概念,而財產交易損失則是根本就沒有所得發生。因此在施行細則中也規定加以減除。

小結

主觀淨所得的免稅,以及在立法上的承認,是對於稅法理論明文化的一大進步。以往包括扶養親屬免稅額、醫藥列舉扣除額等,常常被稽徵機關當作租稅優惠,隨時可以給也隨時可以拿走。基本生活費的逐年上升,也代表國人可支配所得的逐年上升,而除此之外,基本生活費的設定也象徵了縱使目前還沒辦法使國民都得到社會安全網以上的資源,至少也能不對這些安全網以下的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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