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今年Covid-19確診個案的大幅增加,原先銷售大量防疫保單的產險、壽險業者開始感受到負擔龐大,因此便傳出可能拒絕理賠、不續保或是在理賠文件上發生爭議的狀況。
拒保或不續保
防疫保單是商業保險,而非強制納保的勞健保,因此有契約自由原則的適用。而保險業者自然也可以基於契約自由,選擇是否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而當然,如果有的保單有約定保證續保,那自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保險人也應該受到此條款的拘束。
因此,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染疫的風險升高,要理賠的範圍擴大,因此停售保單,或是提前拒絕續保,自屬契約自由原則而不受拘束。但另一方面,如果已經承保了,那可能的風險本來就在保險人應該預期的範圍之內,即使可能會造成虧損,也應該依照業已成立的契約給付。
另外,有人提出是否得按民法第227之2條的情事變更原則,認為這屬於該條「非當時所得預料」之事由,來允許保險人終止契約並退費。不過2021年末,各國開始逐漸放寬走向共存,似已是可預期之方向,即便當時台灣尚以清零為方針,但保險公司亦理應能判斷風險的存在,同時也有再保險的機制來分擔風險,保險公司是否無法預料?實不無疑慮。
保險給付的條件
既然已經承保的不能解約,自然也沒有拒絕理賠的道理。而本文同時認為,此類情形並無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然而在理賠上產生的另一個困境在於,由於大部分的確診者屬於輕症或無症狀感染者,就醫的必要較低,因此目前政策將快篩陽性的處置方式分為兩類,如果是因為密切接觸確診者,而被匡列居家隔離,這時就只要快篩陽性並經過視訊診療醫師即可;但若非被匡列居家隔離者,快篩陽性後仍需就醫進行PCR。若保單約定的給付條件是「經醫師診斷罹患法定傳染病……」,則前者只有快篩,且透過視訊診療,可能會被質疑是否足夠構成醫師診斷罹患法定傳染病,惟金管會近期已宣布,得以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替代診斷書,來解決保險給付要件難以實現的問題。
小結
我們可以發現,在疫情變動,保險給付可能超過胃納量的問題上,雖然保險公司可能會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失,但這不能構成拒絕理賠或是解約的理由;當然,尚未完成承保的,保險公司想要認賠殺出,也是契約自由的一部分。而給付部分,將來想必會有更多爭議,包括保單中如何認定確診的約定,保單約定的賠償範圍是「法定傳染病」還是「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將來都可能會隨著疫情的演化而有所變動,建議還是應該隨時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