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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交易市場概論及臺灣碳交易制度發展

文章發表: 2023/07/17

林品硯

  • 國富浩華永續長/會計師

壹、前 言

碳交易制度是企業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市場工具,依世界銀行2022年報告(The World Bank, 2023),全球現有71個碳定價機制(含已實施及即將實施),其中37個屬於碳稅類型、34個屬於排放交易,目前全球有逾30國家或區域設置碳交易所,又以歐盟碳交易所最為成熟,亞洲國家包括印尼、馬來西亞、中國、新加坡、南韓等都已建立碳交易制度。對於企業而言,1噸碳代表多少成本,成為企業關心的課題。

近年來,全球主要的碳市場價值持續攀升。根據路孚特(Refinitiv)數據供應商最新提出的「2022年碳市場年度回顧報告」(Refinitiv, 2023),儘管2022年全球主要碳市場的交易量比2021年下降了21%,但歐盟、美加地區西部氣候倡議(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美國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和紐西蘭等市場的碳價格仍然持續推升了去(2022)年的全球主要碳市場總交易價值,達到約8,650億歐元,比2021年的7,620億歐元增加了14%。這已是連續第5年創下新高。碳價不斷上漲的主因是全球越加嚴格的氣候政策,導致市場參與者預期未來配額將逐漸稀缺,因而願意支付更高的碳價。

臺灣「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2023)年1月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明確入法,並將於2024年開徵碳費,首先針對287家排碳大戶課徵,再逐步擴大到其他中小企業。綜上所述,無論是碳交易機制、碳費(稅)或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已成為各國管制碳排放之主要措施,本文擬先由簡述碳權碳費(稅)之異同,擴及歐盟碳交易機制,接續論述臺灣碳費機制,並提出對臺灣企業管理碳風險之因應之道建議,以期作為企業著手擬訂減碳策略之參考,並舒緩企業「碳焦慮」。

貳、碳權與碳費(稅)

「碳權」可依其產生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透過政府的強制性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產生;另一種是自願性市場的碳抵換(Carbon Offset)手段。在強制性管制機制下,政府會訂定排放總量上限,再依據產業別核配企業排放額度。

若企業排放量超過核配額度,就需透過碳交易市場購買碳權以彌補超額排放。反之,若企業減碳相當成功,排放量低於核配額度,多餘額度便可轉換成碳權,在碳交易市場拍賣獲利。歐盟碳交易市場(EU ETS)是全球第一個碳交易機制,自2005年開始實行。該機制涉及歐洲經濟區內的25個國家和4,000多家公司,包括發電廠、鋼鐵廠、煉油廠等能源密集型產業。EU ETS設置一個上限,即總的排放量,並為每個國家和公司分配排放權,每年排放量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排放權額度。如果某個國家或公司排放量低於額度,就可以出售多餘的排放權給那些超過額度的國家或公司,從而形成碳交易市場。

除了歐盟,其他地區也開展了碳交易機制。例如,美國的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美國財政部會計算美國產品的平均碳排密度,作為課稅的基線。南韓也實行了碳排放交易系統,旨在鼓勵其工業部門降低碳排放。此外,紐西蘭也實行了碳交易機制,為當地企業提供了一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經濟激勵。

第二種碳權來自自願性碳市場,這種碳權是透過不同的減碳、再生能源、碳捕捉和造林等專案,由企業主動向國內或國際機構申請認證而得到的。目前較為知名的機構包括黃金標準、驗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和臺灣行政院環保署的溫室氣體減量與抵換管理機制。企業可以在該平台上申請碳權認證或發布碳權交易資訊。

碳稅和碳費是不同於碳交易市場的機制。在碳交易市場中,「以量制價」的方式透過控制碳排放總量,讓市場的供需來決定碳排放的價格。而碳稅和碳費則是採用「以價制量」的方式來促進減排,透過直接對每噸的碳排放訂價,以控制排放程度。

參、歐盟碳交易市場概論

歐盟碳交易體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92年,當時180個國家同意避免人為全球暖化達到危險水平,並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作為全球聯合行動的一部分,為了具體建置應採取的行動,因此在1997年達成了《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KP)。KP引入了兩個對於建立歐盟碳交易體系至關重要的原則:

一、《京都議定書》包含了工業化國家的絕對定量排放目標。

二、並且還包括一套所謂的彈性機制,允許國家之間進行排放權交易,形成一個國際排放權交易系統。這些彈性機制包括:

(一) 減排量買賣(Emissions Trading)

允許國家之間買賣減排量,實現排放減量的彌補。

(二) 減排項目執行清單(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允許工業化國家投資或資助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作為自身達成減排目標的一部分。

(三) 聯合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

允許工業化國家合作開展減排項目,以實現減排目標。

當時僅有15個成員國的歐盟共同同意在2008~2012年期間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從1990年水平降低8%。在此背景下,歐洲委員會開始制定一份關於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的提案,以應對關鍵經濟部門(特別是能源和工業)的排放。自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被確立為實現《京都議定書》之目標的關鍵政策措施之一......(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5期:壽險業資產重分類的衝擊與挑戰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1. 因應全球暖化,臺灣宜預作碳權或碳交易準備
  2. 2022年「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評析──以碳費與碳稅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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