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稅法個人申報112年度CFC營利所得應注意事項

個人申報112年度CFC營利所得應注意事項

文章發表: 2024/04/22

黃冠璋

  • 臺北國稅局稅務員、律師高考及格

壹、前 言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已於112年度施行,是以今(2024)年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個人須調整計算CFC投資收益計入基本所得額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而就個人CFC制度之適用範圍、相關豁免規定、應如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CFC歸課的營利所得、應提示之文據等等相關規定多所龐雜,本文擬概覽個人CFC制度後,說明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

貳、何謂CFC制度?

鑑於個人可能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該CFC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因此於2017年5月10日增訂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以順應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

參、相關法據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
•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

肆、主要影響稅負效果及適用流程

在個人CFC實施前,保留在CFC之盈餘須至實際分配時方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有遞延稅負的效果,實施後則是將CFC之盈餘視同分配,個人直接按持股比率計算CFC歸課之營利所得,本文將適用流程製作成【圖一】,並以圖中之①、②、③分別介紹及提醒應注意事項。


【圖一】CFC適用流程

一、CFC定義

依CFC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控制)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一)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係指符合依據CFC辦法第4條規定所稱情形之一者(指稅率未逾14%者),並有參考名單可供查詢,如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但不以此為限。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係以境外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法定稅率之70%或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而非以境外關係企業之有效稅率判斷。

(二) 控制要件判定

控制要件分為股權控制及實質控制,前者為指個人及其關係人(參CFC辦法第3條)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以該個人當年度12月31日依規定方式合併計算之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認定(如【圖二】);後者為指對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即個人及其關係人對於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之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如具主導該外國企業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權力等。


【圖二】個人CFC之股權控制比率

(三) 課稅主體

個人CFC課稅主體為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之個人股東,或個人股東直接持有CFC股權未達10%,惟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股達10%以上者。

【舉例說明】
A公司為個人甲之CFC,甲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8%,配偶乙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8%,甲及乙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合計16%,故甲為符合個人CFC制度之課稅主體。若A公司亦為個人乙之CFC,乙亦為符合個人CFC制度之課稅主體。

 

二、豁免適用CFC規定

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於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時,個人得豁免適用CFC規定(參CFC辦法第5條):

(一) 有實質營運活動

指CFC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一定比率」二款條件: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即:

3.有以下三點須注意:

(1) 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不納入分子及分母計算。

(2) CFC將其在設立登記地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該資產增益,不納入分子計算。

(3) 分子項目原則應為正數,不得併計非營業損失。例如CFC當年度出售A房屋,出售利得400萬元,B房出售損失為500萬元,則僅能將出售資產增益400萬元納入分子計算。

(二) 當年度盈餘符合微量豁免門檻

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故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算)得豁免適用。

(三) 豁免防止濫用規定

避免個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藉以適用豁免門檻,個人與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列入計算。合計數在700萬元以下,但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者,亦應列入計算。

【舉例說明】
甲持有3家CFC(即CFC 1~CFC 3),其當年度盈餘分別各為-200萬元、500萬元及500萬元,如依前段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判斷,3家CFC公司似可豁免適用;惟甲持有3家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800萬元(已逾700萬元),爰CFC 2之當年度盈餘500萬元及CFC 3之當年度盈餘500萬元,均應依CFC規定課稅。

 

(四) 放寬豁免防止濫用規定

CFC辦法於2023年12月22修正後認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時,仍可符合豁免規定(參CFC辦法第5條第3項但書規定)。

【舉例說明】
假設甲直接持有CFC 1及CFC 2各自100%股權,並透過CFC 1間接持有CFC 3 100%股權,另CFC 2具有實質營運活動。CFC 1、CFC 2及CFC 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200萬元、600萬元及100萬元。CFC 2有實質營運活動,符合豁免規定,而CFC 1當年度盈餘200萬元,未逾700萬元。依修正後豁免防止濫用規定,CFC 2具實質營運活動、甲公司僅間接持有CFC 3股權無須計算CFC所得,兩者均免納入防止濫用規定之計算範圍,爰CFC 1符合豁免規定,甲公司免依CFC辦法認列CFC所得。

 

......(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5期:申報112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注意事項  訂閱優惠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