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ETF被動式基金具有一籃子股票或債券分散風險功效,近年來成為國民熱門的投資標的。受惠於我國上市(櫃)企業高獲利、高殖利率所致,各大投信業者爭相發行高股息ETF,隨著每季配息或每月配息等商品紛紛上市,受益人數持續攀升,成為民眾創造被動收入來源的理財工具之一;此外,近一年多以來美國連續升多次息,美國公債的利率大幅上升,導致債券價格顯著下滑,購買美國公債ETF或海外公司債ETF以領取穩定配息,已經成為穩健投資人資產配置之一環。
投資ETF之獲利方式有二,不外乎為:資本利得(賺取價差);或領取穩定配息(股息或債息)。本文將仔細探究就這兩種獲利管道之租稅徵免方式。
貳、ETF之資本利得及證券交易稅
所謂ETF,全名是「Exchange Traded Fund」,意思是「可在交易所買賣的基金」,是由「一籃子標的」所組成,投資標的種類繁多,有以國內大型權值股票為主,例如:0056、006208等;或以高股息殖利率為主,例如:0056、00878、00900、00919、00929、00939、00940等;或以中小型股或動能股為主,例如:00733、00934、00935等;或以國外股票為主,例如:以標準普爾500指數、費城半導體為標的、或日本股市或陸(港)股為投資對象等;或以債券為主,如:美國20年期公債、美國10年期公債、投資等級公司債等為對象。基金經理人依據各該ETF公開說明書載明之指數編製法則,定時挑選或替換投資標的,對於投資人而言,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
一、資本利得
由於ETF是由一籃子「有價證券」所組成,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依此,投資人出售國內投信業者發行ETF之獲利,無論是為股票型或債券型皆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又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同理,槓桿型期貨ETF亦然,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此,個人在股票市場上購入ETF出售之資本利得,免徵綜合所得稅。
二、證券交易稅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3‰。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1‰。」此外,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2項又規定:「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但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之。」
基於上述規定,「股票型ETF」屬於「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於出售時徵收1‰之證券交易稅;以公債或金融債券為標的之「債券型ETF」,目前則適用暫停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規定,因此,出售債券型ETF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9期:全民瘋搶ETF亂象──投資、法律與稅務探討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