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近日報導,桃園市某廠商A公司被爆出財務不良,雖然其有多個稅籍登記不同的公司,但國稅局仍然在報稅季之前提早介入追稅,順利討回297萬餘元稅款1。事實上為了避免追稅或執行,而有多個稅籍或設立登記的情況相當常見,但可能比較少人知道,國稅局是可以提前追稅的。
稅捐稽徵法提前追稅的規定
談這個問題前,我們先看看稅捐稽徵法的條文,過去大家總以為只有到報稅季後才有被課稅的問題。但稅捐稽徵法第25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換句話說,雖然開徵期限還沒到,但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虞,也就有脫產的可能,這時稽徵機關可以提前開徵這筆稅。否則若當事人三月已開始脫產,稽徵機關明知卻得等到五月報稅季人去樓空,等於平白看著稅捐債權被侵害,這時稽徵機關就可以提前發單。
但提前課稅不代表納稅人就一定會提前繳,只是報繳的期間提前而已。而若當事人收到稅單還是不繳稅,依然會有如何執行、是否執行得到的問題。雖然是提前開徵,但是納稅義務也提前發生了,所以此時納稅人如果不繳,自然也符合稅捐執行或是強制處分的要件。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國稅局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當事人的財產。
本件新聞事實
根據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國稅局是看到媒體報導A公司有積欠員工薪水、疑似已經倒閉,更可疑的是「有人進入搬走商品、生產機具」。積欠薪水等情事,可以判斷經營情況不良或是沒有在實質經營,搬走商品或生產機具就有脫產的嫌疑了。這麼一來就符合了稅捐稽徵法第25條「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另外根據報導,A公司的負責人在該設立登記地址設了二間公司,遭報導的A公司涉及脫產,但國稅局發現另外一間相同負責人的B公司,已經好幾期沒有申請發票。
這時如果還沒到五月報稅季,國稅局應踐行的程序是,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5條的規定,提前對A公司及B公司開單課徵營所稅。這時如果納稅人確實未繳納,或有隱匿情事,國稅局就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所謂假扣押,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也就是脫產,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這時債權當然也是扣押的對象,因此國稅局在本案中是執行到了B公司原本要向客戶收取的債權。
小結
實務上因為脫產,導致私法上債權乃至公法上稅捐債權沒辦法獲得執行的情況相當常見。此外,目前實務見解普遍認為民法第242、244條詐害債權的規定只能適用在私法上債權,因此,稽徵機關有必要確保納稅人在做成處分前後的財產狀況,防免脫產之可能。
註釋
-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廠商財務不良 將被提前追稅,2020年9月1日報導(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824464?fbclid=IwAR12yJUqLr-nnSiQ9DZvxnNPChFo_8-B71xU_MDcfVBrBASwaCLgF2F9fs8) 返回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