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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稅局人員溝通談判,共創雙贏

文章發表: 2021/12/29

封昌宏

  • 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鄭立德

  • 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及首席講師

稅務調查是稅務機關的重要工作項目,在稅務人員調查案件的過程中,有很多時候均需要納稅人提示資料或說明。因多數納稅人並不瞭解稅法與稅捐稽徵程序,因此多會委託會計師、律師、記帳士、記帳報稅代理人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處理。因此,這些專業人士就成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溝通的橋樑。專業人士應如何扮演好這個角色,首先應該瞭解與稅務人員溝通的重要性。以稅務機關的立場,希望專業人士協助納稅者「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相對的,在納稅人的立場,是希望「合法的減輕納稅義務」,這兩者間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衝突性,故與稅務人員溝通就成了專業代理人必須學習的課題。

在《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下,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相對而言,稅務機關也僅有依法課稅的權力,那為何還有談判協商的空間?問題不在於法規的問題,法規訂定得好壞是立法者或法規制定者的責任,稅務人員無權改變,但對於法規文字的解讀,或者法律所涵攝的事實,稅務人員就有個案認定的權力。查稅是稅務人員的工作,盡職的稅務人員會很認真地就每案的課稅事實深入查核,因此會要求納稅者提供許多資料以供查核。但因稅務機關是在事實發生後一段期間才開始調查,很多的事實真相早已不明而無法查證,以致無法提供相關事證以供查核。這就產生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立場不一致的爭議,要如何解決這個爭議,若雙方各自堅持立場,無法達到共識,稅務機關就會行使核課權,逕行依所定的事實核課稅捐,再由納稅者依法定程序進行救濟,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查、向稅務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訴願、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

法律雖然提供了納稅者依法申請救濟的管道,但納稅者可能要評估,依法進行救濟的勝訴率有多高,若勝訴率很低,是否考量就事實的認定部分與稅務人員協商,繳納合理的稅捐後,就不用再耗費時間及金錢進行法律的救濟程序。

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在於讓納稅人或納稅人的專業代理人瞭解,什麼類型的案件可與稅務人員協商;以及在稅務協商前應評估是否要協商,還是要進行法律的救濟,若確實要與稅務人員協商,在協商前應如何做準備;還需注意,與稅務人員協商時的法律程序及其相關注意事項;最後也要瞭解稅務協商所發生的法律效力,以及以稅務協商解決爭議問題的優缺點。

稅務協商或許不是公平正義的最佳選擇,但卻是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的重要管道,連法院也鼓勵爭議案件以和解收場,若可在稅務機關就達成協議,就不需要勞師動眾到法院由法官主持和解,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創造徵納雙方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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