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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從美國稅改企業境外盈餘一次性課稅制度看「租稅特赦」

文章發表: 2018/02/26

林陣蒼

  • 浩信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 安德信國際財稅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媒體報導蘋果公司日前宣布,因應美國稅改「減稅與促進就業法案」生效,將一次性支付海外盈餘稅款380億美元,同時啟動5年300億美元的國內投資計劃,這使得稅改法案中有關企業境外盈餘一次性的課稅制度改革再次受到公眾的關注。

修法前美國企業所得稅制係屬人主義,企業在全世界之所得均適用高達35%的所得稅率,海外子公司之盈餘,則採遞延課稅方式(Deferral),於盈餘(股利)實際匯回美國時再予課稅,其在海外所納之稅額並可扣抵。例如美國公司的台灣子公司,在台灣稅後盈餘100元,若該盈餘全部分配回美國母公司,除在台灣需扣繳21元的稅額外(依最新扣繳率),在美國尚需再負擔14元(100*35%-21)所得稅。而若100元盈餘在台灣繼續投資,因未匯回美國暫無需被課35%的所得稅。因此很多美國企業選擇將盈餘留在境外再投資,不匯回美國,根據美國國會兩院稅務委員會統計,美國企業未課稅的境外盈餘高達2.8兆美元。

而美國企業稅制重大改革之一係廢除現行的屬人主義改採屬地主義,即將來不再針對企業在境外的轉投資公司所產生的盈餘課稅,如前例中台灣轉投資所產生之盈餘100元在美國將來即不再課稅。而修法前累積之境外盈餘,則採視同匯回(Deemed Repatriation)的課稅方式,即企業海外盈餘無論是否實際匯回,均課徵一次性的稅捐,現金及約當現金課徵15.5%,其他非現金資產課徵8%。

在屬人主義的課稅制度下,針對企業停泊境外的鉅額盈餘,如何導引其回國投資以促進國內的經濟發展及就業機會,長期以來一直係受關注的議題。2004年歐巴馬政府曾實施租稅假期制度,提供5.25%的低稅率以鼓勵企業盈餘匯回,藉以促進經濟發展及改善就業。租稅假期與視同匯回的差異在於,租稅假期的設計係課以企業某一較低稅率以鼓勵企業自願匯回海外盈餘;而視同匯回則係無論企業的海外盈餘有無實際匯回,均課徵一次性稅捐。惟之後研究發現,租稅假期效益並不如預期,美國國會的研究部門報告指出以下三方面的問題:一、整體而言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損失;二、原先所設立的促進經濟及改善就業的目標達成效益不佳,企業將大部份的匯回資金投入於發放股利、庫藏股及管理階層的獎勵;三、積極從事稅務規劃的企業獲益最大,產生公平性問題。而問題癥結點,誠如美國稅收與經濟政策研究所(ITEP)報告指出,在於高企業所得稅率以及對境外所得課稅並採遞延課稅制度。因此本次美國稅改在海外盈餘一次性匯回的立法上,除大幅降低稅率使得選擇實際匯回的企業,減除可扣抵稅額後,額外在美國繳稅的負擔不高,並提供企業長達8年的分期繳納期限。更重要的是,透過大幅降低企業所得稅率及屬地主義的稅制配套立法,消除企業盈餘繼續停泊海外的誘因。

日前媒體報導,國發會「金融產業發展戰略」中建議,對於國人在海外資金給予一次性租稅特赦。立委也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採行類似租稅假期的制度,鼓勵個人或企業自願將境外的投資盈餘匯回,並予以個人4%,企業7%低稅率。隨著CRS共同申報準則及反避稅立法如受控外國企業及實質管理處所等制度施行在即的時機,將國人在海外累積之投資盈餘導引回國內,藉此帶動國內投資。

惟如前述,租稅假期式的一次性的租稅特赦,是否確能帶動國內投資促進經濟發展不無疑問,並將產生公平性問題。因此在處理海外盈餘匯回課稅的立法制度上,應該有更完善配套,例如是否一併檢討所得稅法第3條屬人主義的立法,取消對境外轉投資盈餘課稅,消除投資盈餘停泊海外的誘因,方屬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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