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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6「租賃」解析(一)──辨認租賃與租賃期間

文章發表: 2018/05/22

楊孟萍

  •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副教授

IFRS 16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於2016年1月發布之新租賃準則。IFRS 16將取代原租賃準則IAS 17以及相關解釋IFRIC 4、SIC 15與SIC 27而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我國金管會亦於2017年12月宣布將自2019年起同步適用IFRS 16

IFRS 16與原租賃準則最大的差異,在於承租人會計模式重大改變,至於出租人會計模式則幾均相同,僅增加要求揭露項目以提供出租人資產風險與信用風險之相關資訊。此外,在辨認租賃、租賃期間、售後租回交易與轉租等議題上,IFRS 16亦有與原租賃準則不同或新增之規定。IFRS 16可區分為辨認租賃、租賃期間、承租人會計處理、出租人會計處理、售後租回交易與轉租六項議題,本文僅先就辨認租賃與租賃期間兩項議題加以說明,後續將另文討論其他議題。

壹、辨認租賃

IFRS 16訂定租賃之認列、衡量、表達及揭露之原則,目的在確保承租人及出租人忠實表述其租賃交易,俾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評估租賃對企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影響。是以,辨認一合約是否屬租賃(或一項合約中是否包含屬租賃的組成部分)而應適用IFRS 16於該合約(或該組成部分),係適用IFRS 16的起始議題。企業須於合約成立日以及合約條款及條件有所改變時辨認是否有租賃合約或租賃組成部分而應適用IFRS 16。所謂合約成立日,係指合約雙方簽訂合約日或對合約主要條款及條件承諾日兩者中較早之一日。

根據IFRS 16定義,若合約中將對已辨認資產之使用之控制權轉讓一段時間(或一特定使用量)以換得對價,該合約即為租賃合約(或包含租賃組成部分)。是以成為租賃合約者係存在一「已辨認資產(即租賃之標的資產)之使用」,且合約將對該資產使用權之控制轉讓以換得對價。而所謂的控制,則沿自IFRS 15「對資產之控制係指主導該資產之使用並取得該資產之幾乎所有剩餘效益之能力」觀點,係由何者具有「取得來自使用已辨認資產之幾乎所有經濟效益之權利」及「主導已辨認資產之使用之權利」兩個條件來評估控制之歸屬。具體而言,租賃合約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一、存在已辨認資產,二、承租人經由合約於整個使用期間能取得使用已辨認資產之幾乎所有經濟效益,且三、承租人經由合約於整個使用期間能主導已辨認資產之使用。所謂使用期間,係指用以履行一客戶合約之資產使用總期間,亦即對已辨認資產之使用之控制權轉讓予承租人之期間。以下逐一討論此三項要件......(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本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2期:文創經濟——智慧財產權授權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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