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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之機會與商業模式

文章發表: 2018/12/24

吳穎昌

  • 台灣大學財金系碩士
  • 銀行企業金融人員

根據今(2018)年11月24日公投結果,通過刪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經濟部並於12月4日公告該項目自12月2日起失去效力。上一次電業法修法是在 2017年1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首次打破台電壟斷的格局。過去從發電、輸電、配電、售電,皆由台電公司專營,形成獨佔市場。2017年1月開始,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其中發電業首先開放再生能源業者可以直接賣電給用戶、賣電給台電、或者透過電力網輸配電給客戶。因此近幾年,再生能源在台灣逐漸成為人人都在討論的話題,也創造廣大投資商機。

我國政府為達非核家園政策目標,推動「太陽光電2年計畫」、「風力發電4年計畫」,以及沼氣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太陽光電長期目標為2025年達成20GW,其中屋頂型3GW、地面型17GW;風力發電長期目標為2025年達成4.2GW,其中陸域型1.2GW、離岸型3GW。

單以發電量來看,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主力,行政院也不遺餘力推動多項措施發展太陽光電,包括盤點政府與國營事業所擁有之建物,估算可供裝置屋頂行太陽能光電之面積,地方政府則督促工業用電大戶裝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並公布「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鼓勵民眾與業者合作,在自家屋頂上裝置太陽能光電裝置。依照發電裝置,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 屋頂型
  2. 陸面型
  3. 水面型

在行政院的政策目標中,水面型與陸面型皆為地面型太陽光電之範疇。

由於水面發電裝置的技術與風險考量,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困難度,目前屋頂型為太陽能案場最普遍的類型。行政院推動的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業(Photovoltaic-Energy Service Company,簡稱PV-ESCO)商業模式,使屋頂型太陽能發電廠的投資與建設具有標準化的商業模式可以依循。依照PV-ESCO商業模式,太陽能業者向建物所有權人承租建物,負責建置發電系統、及後續營運維護,就能在20年內依照與台電簽署的合約,以經濟部公告的躉購費率售電給台電;建物所有權人只需要將建物出租給太陽能業者,就能收取租金,以及分享售電利潤。

對太陽能投資與設置業者而言,內部報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簡稱IRR)是承做太陽能投資的重要考量。由於能夠與台電簽署長達20年的長約,期間內以固定費率售電給台電,因此在建設電廠前,業者就能估算未來長期的收入。在營運與維護上,也能以產險規避未來太陽能裝置毀損的風險,因此業者可以在投資前試算建置電廠的報酬率。在具有明確的現金流預估基準下,太陽能業者也更容易向銀行申請授信,以建置成本的7成~8成向銀行申請融資,自付2成~3成資金就能建置太陽能發電裝置。

銀行在承做傳統融資授信時,較重視過去的經營實績、財務狀況、擔保品價值,且授信天期通常較短;太陽能電廠專案融資,則較重視未來現金流,包括發電裝置的建置技術、建置地點,以及與台電簽約的購電價格,且通常授信期間較長。

除了自行建置太陽能電廠外,收購現成電廠也是投資方式之一。目前距離2025年行政院的再生能源目標仍有一大段距離,未來應能持續關注其發展與商機。

參考資料

  1. 金管會推行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 電業法
  3. 行政院綠能矽島政策方案
  4. 「以核養綠」過關 經濟部正式公告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
  5. 能源報導: 電業改革第一步:新電業法上路,綠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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