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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有所得稅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探討

文章發表: 2019/09/16

黃文利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洪麗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

壹、前言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自2010年5月12日公布施行迄今,對推動台灣產業創新具有一定成效。惟,產創條例將於今(2019)年底施行屆滿,為持續優化產業創新環境協助產業升級轉型,行政院刻正推動相關條文修正,以期能建立更完善及有利的產業投資環境。

為了引導產業轉型創新而制定的租稅優惠措施,雖有其政策上意義,但也對租稅公平性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 ,歷年租稅優惠多集中在大型企業,且聚焦在製造業,因此,要求財經部會應檢討租稅獎勵政策,以求公平;如何在國家發展及租稅公平性間取得平衡,確實為一大考驗。本文將介紹台灣現有及產創條例預計修訂之租稅優惠並進行探討。

貳、台灣現有所得稅之租稅優惠措施介紹及比較

台灣現有租稅優惠措施主要分別規定在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適用主體屬營利事業部分主要限定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分公司不適用)及有限合夥事業,並以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者為限,茲彙總說明如【表一】所示。

租稅減免優惠,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鼓勵研究開發及提升產業技術,研發投資抵減,抵減率:當年度15%;三年內10%,,抵減限額: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30%,,審查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研發定義: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發活動,,申請期限: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抵減率:當年度15%;三年內10%,,抵減限額: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30%,,審查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研發定義:具有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活動,,申請期限: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抵減率:3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研發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抵減限額:開始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審查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研發定義:取得經濟部審定函之生技新藥公司之研發支出,,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檢具文件資料,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研發支出加倍減除(與上述研發投抵僅能擇一),需有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之收益,,得就當年度研發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抵減限額:其當年度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為限,且減除至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零止,讓與年度次年2月底前申請(曆年制,其他類推),×,×,技術股緩課所得稅,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可選擇至轉讓時才課稅,智慧財產權讓與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取得之股票可選擇至轉讓時才課稅,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可選擇至轉讓時才課稅,鼓勵培育及留任人才,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緩課所得稅,所有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或可處分)股票當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500萬元總額內得至轉讓時才課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認股權憑證認購之股票可選擇至轉讓時才課稅,人才培訓投資抵減,×,×,相關抵減率、抵減限額及申請期限同上述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增僱員工or員工加薪),×,,適用條件: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目前適用期間:增僱員工:2018.01.01~05.19),,抵減方式: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加成30%減除;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之薪資加成50%減除,,具備一定要件之中小企業適用,×,鼓勵國內投資,股東投資抵減,(天使投資人投資抵減 a),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且持股達二年以上,,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合計以新台幣300萬元為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營利事業股東持股達三年以上,,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有限合夥創投穿透課稅,符合條件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只計算所得但不納稅由合夥人依盈餘分配比例計徵「營利所得」(詳【表二】),×,×,條例適用期間,2010/01/01~2019/12/31,2014/05/20~2024/05/19,2007/07/04~2021/12/31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所得,合夥人身分,課稅方式,全年所得額,證券交易所得,個人或境外營利事業,免稅,國內公司,不計入所得課稅(所§42),非證券交易所得,國內投資人,個人,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可分開計算),公司,不計入所得課稅(所§42),國外投資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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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9期:滿滿的跨境電商,數位稅及支付方式界線如何拿捏?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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