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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團購的課稅方式

文章發表: 2020/12/14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網路團購的商機已經流行了相當多年,從熟人之間的團購,到網紅、名人也都把此當作副業,而現在連超商都要經營團購了。許多超商業者或是個別門是,都投入經營在地社群,可能由店家個別成立LINE群組,邀請街坊鄰居或熟客加入,進而增加固定銷售1。但這不經讓人有疑慮,這樣是否有利用團購,規避銷售的稅捐義務?團購本身是否仍有對應的稅捐義務呢?

團購的稅捐義務

個人團購的模式,理論上有兩種,一種是團主召集團購,並從中收取佣金。另一種則是團主買斷後,分送給團購成員。

而當個人換成超商店家時,狀況亦無不同。以上幾種可能在團購來說都相當合理,大部分的讀者,可能也覺得其中差別不到,必竟實際支付的款項是相同的,但對稅局而言,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若店家僅負責幫忙收錢付款,分配貨物而甚至並未收取費用,這種時候構成「代收轉付」,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因為其只是幫忙收錢付款的,所以不會有銷售行為,但必須將上游的發票轉交給團員們。

但若為代收轉付,則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收付之間是不能有差額的。但超商店家既然要發展團購事業,則不可能做完全無營利的服務,故而就差價部分的團購商品,也應該逐筆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此為經營「代購」業務,必須開立兩張發票給團員。一張是跟上游買貨物的錢,稱作代購發票;另一張就是中間的佣金啦,要開另一張佣金發票。

至於由店長或店員以個人自行認購產品,再以團購名義招攬顧客分攤,或是店家本身買斷之後轉售,這種時候可能會被視為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的「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除了還是可能會有稅籍設立的問題,如果每個月銷售額超過八萬元,就要做稅籍登記,如果每個月銷售額超過二十萬,就得開立發票,此外,若是銷售貨物的話,跟團員收的款項,全部變成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

小結

網路團購目前已經是一種新興的經濟型態。但許多團購主可能其中的稅務風險。若規模稍大,即可能有稅籍登記,並取得、開立憑證的義務。過往實務上民眾多半不知,而漏未為稅籍登記,也沒有保存進項憑證。一旦被查獲,由於沒有進項能扣抵,相當有可能被補徵並處罰高額的營業稅

註釋

  1.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超商攻團購 須逐筆開發票,2020年10月2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904029?fbclid=IwAR0YJaeGRBWnR7D6sJI8dxF3kEa-XWOHsASMGW0zvOBJhGky5wn117PBfJA)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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