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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調漲幅度再創紀錄

文章發表: 2021/09/06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自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17年12月28日上路之後,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所訂定。今年(202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適用的「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金額為18.2萬元(2020年公布),相較於上一年調漲7000元,已創下歷年調整幅度最大紀錄,而最新主計總處公布的最新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資料,2021年每人的「基本生活費」,擬增加至19.2萬元,亦即明年202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所適用的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金額,預期可上漲1萬元,再次創下歷年調整紀錄。

基本生活費申報步驟,首先計算「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依稅法規定可減除的免稅額(每人8.8萬元)、標準扣除額(單一申報戶12萬元,有配偶者24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27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2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12萬元)以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12萬元);再計算基本生活費可減免之額度,依據最新主計總處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資料,「基本生活費總額」在202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為19.2萬元乘以申報戶中的人口數;最後,只要「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即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享有基本生活費免稅。

舉例說明,單身上班族,無積蓄,2021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8.2萬元,「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免稅額8.8萬元以及標準扣除額12萬元,合計為20.8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總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無法享受基本生活費免稅。2022年調高基本生活費之後,「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9.2萬元,「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20.8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總額」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因此仍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免稅。

若是為三口之家,無積蓄,並有1位大專院校小孩,在2021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基本生活費總額」為54.6萬元(18.2萬×3),「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免稅額26.4萬元(8.8萬×3)、標準扣除額24萬元(12萬×2)以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合計為52.9萬元,「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1.7萬元,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1.7萬元。2022年調高基本生活費之後,「基本生活費總額」為57.6萬元(19.2萬×3),「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為52.9萬元,「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金額」4.7萬元,相較於2021年,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更高,享有更高的基本生活費免稅。

參考資料

  1. 聯合報「減稅小確幸又來了 基本生活費擬增至19.2萬」

延伸閱讀

  1. 基本生活費調漲
  2.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新制即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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