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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不均的租稅優惠

文章發表: 2022/10/24

吳俊志

  • 晨心法律事務所律師

根據財政部近期發布的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統計專冊,發現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獎勵免稅所得」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的「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高達九成以上仍是集中在大企業,而且高度集中在電子業、電子零組件業。在規模及產業上都有過度集中的趨勢。

租稅優惠的門檻對中小企業過於困難

「獎勵免稅所得」,係規定於目前落日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第1項:「公司符合前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前條股東投資抵減之規定,擇定後不得變更。」,而第2項更進一步規定新投資創立以及增資擴展,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得以享有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實是相當高的租稅誘因,但根據現已廢止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主要著重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且要求一定的資本門檻。

而產業創新條例中的投資抵減,則包括產創條例第10條第1項的「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或是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AI、5G等設備。

我們可以發現,促產條例及產創條例的租稅優惠,集中於投資與研發,大企業投資、研發支出較高,也較能與政策重點扶植的產業相符,進而適用租稅優惠。

擴大書審實施要點及其授權

另外一點,則是中小企業中行之有年的擴大書審制度。所謂擴大書審制度,係指財政部每年會公布一定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只要年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書表齊全,且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者,即以申報書面審核即可。

但因為只有書面審核,納稅人可能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甚至適用擴大書審企業由於不用提供憑證,有可能存在成本費用發生,卻未依規定保存憑證,或帳務記載不實的情形。

這種時候,要求其對財報以及研發支出、投資內容等提出會計師簽證,並接受主管機關對於投資事實的查核,無疑是飛蛾撲火,中小企業選擇申請促產、產創的意願自然也就不高了。

小結

理論上獎勵創新以及產業升級的政策,應該是對大企業及中小企業平等開放,否則反而加劇市場競爭的不對等。但產業的選擇涉及國家整體政策的發展,而中小企業適用擴大書審的比例過高也是事實。除了考慮逐步檢討擴大書審制度外,大企業及中小企業是否適用一樣的申請門檻及程序,也是需要考慮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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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擴大書審稅制的法律觀點──從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原則切入
  3. 論營所稅之擴大書審制與中小型企業所得課稅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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