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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修改稅務條例,要求經濟實質

文章發表: 2022/08/29

吳俊志

  • 晨心法律事務所律師

在OECD全球反避稅的機制下,一直以來對企業所得採屬地主義的香港,由於其對離岸所得的豁免機制,而在2021年被歐盟列入「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也就是所謂的灰名單。而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國家陸續施行經濟實質法,而被移出不合作名單後,香港也將在今年修改稅務條例。

以往的香港稅制

不同於台灣所得稅法僅個人採屬地主義,營利事業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香港的「利得稅」則是完全以屬地主義課稅。其稅務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按照本部被確定的其在有關年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則須向該人就其上述利潤,徵收其在每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由於這樣的稅制,以往許多境內公司會選擇在香港設立境外公司,並使國際貿易的離岸所得匯入香港公司,進而規避台灣較高的稅負。

香港稅務條例的修正方向

根據草案,香港並未改變其屬地主義的課徵原則,但為了回應歐盟的要求,其對於四類離岸被動所得,包括股息、處分股權之利得、利息、以及權利金等被動收入,增加了經濟實質與關聯性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前開要求,這些所得就會被認定為香港來源所得,而必須在香港繳稅。

首先,對於設立在香港的公司,不能再是單純的紙上公司,而必須有實質的營運活動,這實質的營運活動不是只要有一個香港員工或香港董事就足夠。草案要求足夠的在港員工以及一定數額的營運支出。

易言之,過去台灣公司利用香港公司來收取進行持股、授權、收取資本利得等 ,以往可能只要租一個地址來公司登記。但現在可必要有一定的員工以及當地營運支出,維持境外公司的成本大增。

小結

因此,利用租稅天堂來減少稅負,將來的成本可能更高,一方面台商很難在英屬維京群島或是巴哈馬有實質營運,而在較有可能實質營運的香港或新加坡,也配合歐盟的要求,陸續修法要求實質營運活動。而尚未修法要求實質營運活動的國家,在明年受控外國公司稅制(CFC)上路後,也將被納入境內所得課徵,調整既有過度依賴境外公司收取被動收入的模式,考量資金回台或在當地為實質營運,將是必要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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