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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關係條例停止適用後的稅務變革與因應

文章發表: 2020/07/13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焦點短評

由於香港國安法的通過,以美國為主的世界主要國家紛紛宣布考慮取消香港的特殊關稅地位。台灣也宣布考慮依照港澳關係條例第60條第1項的規定,停止適用該條例,由於香港過去稅率較低且採屬地主義課稅等優勢,所以是許多亞洲國家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台商在香港設立公司者,也是不勝枚舉。如今獨立關稅地位若被取消,對於這些在香港設立的台資公司,影響為何?實務上存在著一些不安的風向。

港澳關係條例中的特殊經濟地位

根據港澳關係條例第28條第1、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這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的「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顯有極大差異。

易言之,包括台灣在內,各國普遍將香港視為一個獨立的關稅區域,並且與中國大陸做區別對待。以課稅而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在中國大陸的所得也是境內來源所得。但港澳關係條例的規定,則相當於將港澳等同於境外,由於台灣的所得稅制,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採屬地主義,個人在港澳的所得免納所得稅,只有台灣法人採取屬人主義。

也因此,過去台灣人獲得的香港來源所得,原則上免稅,例外只要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課稅。但來自中國大陸的所得,就會全數為應稅所得,但在中國大陸已繳納的稅款可以扣抵。

港澳關係條例停止適用後的法律效果

那麼如果港澳關係條例停止適用後,會有甚麼樣的法律效果呢?由於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如果沒有港澳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香港應該會直接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大陸地區。

換句話說,台商在香港設立的公司,其分配股利給台灣股東,原本屬於境外來源所得,只要按照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課稅;將來有可能變成境內來源所得,比照中國大陸地區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相當有可能會提高累進課稅的級距。

小結-可能的方案

由於台商直接在中國設立公司者,多半透過香港公司持股,或是透過三角貿易,將獲利集中於香港公司,因此過去較少被計入高額的中國大陸所得。但如果香港公司也被視為境內,情況就將大不同了。此時,有部分說法,會建議將投資主體改由開曼群島或BVI等境外公司操作;但事實上,在各國CRS機制上路、經濟實質法施行、歐洲國家陸續將避稅天堂列入黑名單後,以往普遍作為控股主體用來投資的BVI公司或開曼公司,均將面臨大量的風險,若想繼續經營,實有在實質營運地落地的必要。

除了將控股公司移往實質營運較有可能,且距離台灣較近的新加坡落地。適用這兩年資金回台專法有效的期間回台,也是一個較為安全且可以考慮的方案。

參考資料

  1. 經濟日報「台商香港資金 二途徑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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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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