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產業轉型及獎勵特定產業發展,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及生醫條例第8條都有對於天使投資人的租稅優惠。而另一方面,為了鼓勵運動產業發展,透過主管機關設立的捐贈專戶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也可以享有租稅優惠。但要提醒,租稅優惠雖然可能有稅上的減免,但所獲取的租稅優惠不可能超過投資的金額,除非投入的資金有回流的現象。
天使投資人的租稅優惠減除的是「稅基」
按產創條例第23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而生醫條例第8條第1項則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起二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看起來減除的額度相當高,但要注意此處減除的規定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減除的是稅基,而非最終繳納的稅額。
而另一方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2條第2項前段也規定:「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此處減除的也是稅基。
減除稅基與減除稅額的不同
減除稅基與減除稅額有甚麼不同呢?關鍵在於稅基不是最後要繳多少稅,而是計算稅額的基礎而已,舉例言之,產創條例第23條之2第1項對於天使投資人的投資抵減「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易言之,假設天使投資人甲有綜合所得總合600萬,應納稅額約140萬,而其投資100萬元,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減除的50萬元,不是從140萬的稅額中減除,而是從600萬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稅額大約會降為120萬。
準此以言,天使投資人或運動發展條例的租稅優惠當然可以達成節稅的效果,但不可能讓人在其中圈錢圖利。
小結
準此,租稅優惠是鼓勵特定政策目的的誘因,但投資人如果是單純為了租稅優惠而投資,則可能反而得不償失。若是投資、捐贈之後再將資金回流,則更可能會有逃漏稅捐罪的刑事責任。